开发区安监局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及临时合同工。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考勤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监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担任总考勤员。
第四条 考勤办法为: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对各科室人员进行考勤。
第五条 考勤员的职责是: 1、统计全局工作人员考勤情况;
2、负责对请假一天以上的人员进行考勤; 3、负责抽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 4、定期公布考勤情况;
5、负责将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汇总后向领导汇报。 第六条 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是其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出 勤
第八条 本局上班时间为北京标准时上午八点三十分至十二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至十七时三十分,如上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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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下班时间进行调整,我局也相应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必须严守工作职责,勤奋工作,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办私事,不准在本科室或其他科室闲聊。
第十条 因外出工作、开会或者学习未能到达工作岗位,或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提前征得本科室负责人的同意,并通知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事假、病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必须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者(不含一天)要填写《请假条》,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第十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1、考勤实行分管副局长直接负责制。请假一天内由分管副局长批准;一天以上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
2、因病假必须凭医院病假单。
3、干部职工休假(年休假)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4、干部职工符合政策规定休探亲假、婚假、产假、节育假或请丧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同意,组织人事科审核符合休假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科长(主任)报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批。
5、干部职工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应报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请假而缺勤的,作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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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请假经批准后,必须提前通知本科室考勤员。并将请审批表交给考勤员,休假完毕回到工作岗位后,向考勤员报到,考勤员应将请假审批表粘贴在当月考勤表后面。
第四章 休 假
第十四条 本局工作人员享有以下休假待遇: 1、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与父母住在一起或不与配偶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休假的待遇。
探望配偶,每年探亲假一次,休三十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休二十天(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本人申请的可二年一次,休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一次,休二十天。 以上探亲假,其父母或配偶必须是在市区外居住者(80公里外)方可享受。上述的探亲假不计路途时间。往返路途所需时间按实际情况由领导审批而定。
3、婚假:达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休假五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休假十天(不含再婚)。
4、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0天产假;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婚者,再增加产假3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35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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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结束至婴儿一周岁,不享受哺乳假,即每天1小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十天的休假待遇。
产假从产妇入院生育时或开始休假时计算起。 6、节育假:放臵宫内节育器的,可休假三天;输精管结扎的,休假七天;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二十一天;怀孕不满两个月人工流产的,休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假三十天;怀孕4个月以上至7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天。但人流超过一次以上的,一般不再享受人流假。
7、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配偶的父母死亡的,可给予处理5天的丧假。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探亲假的,同一年内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六条 一年内请病假或疗养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干部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节假日值班、抢险救灾值班以及重大活动值班,按规定补休,补休凭局办公室发出的补休通知单实行。
第十八条 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结婚假、产假、节育假,必须填写休假审批表。
第十九条 休假审批权限与第十二条登记表假审批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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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该制度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政策性解释,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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