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概要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1、 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和导致结果的不确定。 2、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 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
4、 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5、 有形风险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
6、 无形风险因素也称人为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或行为有关的风险因素,通常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7、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8、 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的含义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一般以丧失所有权、预期利益、支出费用和承担责任等形式表现,而像精神打击、政治迫害、折旧以及馈赠等行为的结果一般不能视为损失。
9、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将损失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类损失又可成为实质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等,在某些情况,间接损失甚至超过直接损失。
10、 在风险管理中,通常将损失分为四类: 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11、 按产生原因,风险可分为 :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12、 按标的,风险可分为 :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通常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人身风险损失一般有两种:收入能力损失和额外费用损失;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13、 按性质,风险可分为 :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14、 按社会环境,风险可分为 : 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15、 按行为,风险可分为: 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6、 风险的特征:不确定性、客观性、普遍性、可测定性、发展性。
第二节 风险管理
1、 风险管理含义:是社会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
2、 在风险管理演变过程中,最有影响的风险管理形式是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即大多数现代风险管理形式就是从购买保险实践中发展而来的。
3、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五个环节。 4、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方面的内容。
5、 风险估测是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6、 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风险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同时,在实务中还要考虑风险管理与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
7、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8、 风险管理技术分为: 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9、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 避免、预防、抑制。
10、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主要包括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自留风险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转移风险又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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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这答道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保险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4、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和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5、保险费用厘定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合理性、适度性、稳定性、弹性。
6、保险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8、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9、总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10、 保险的特征:互助性、法律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11、 保险的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和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为: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标的,分为: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包括忍受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为: 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深深保险的给付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是指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保险资金运用的可能性体现在: 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同时也要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3、社会管理功能体现在: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4、社会保障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社会关系管理起到了“社会润滑器”的作用,大大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最根本的特征。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2、《汉漠拉比法典》是一部关于保险的最早法规,基尔特制度即行会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3、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是 : 海上保险。 4、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兴盛于英国。 5、尼古拉.巴蓬具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 6、埃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
7、在西方非寿险保险公司中,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一般都占保费总收入的10%以上。
8、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市场潜力的常用指标有两个,即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2005年,我国保险密度为380原,保险深度为2.7%;而2003年世界平均保险密度已达469.6美元(约合3887.1元人民币),平均保险深度已达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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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
10、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经营主题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保障合同、有条件的双务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3、有偿合同: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障合同: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附合合同: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令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射幸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
4、保险合同的种类:按性质分为 :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分为: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为: 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为: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按标的分为: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按承保方式分为: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5、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字画、古玩等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与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16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
5、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子女投保除外,只是最高保险金额有限定。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同属一人,二是分属两人。被保险人的数量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多少,都应该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6、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在保险实务中,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
7、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8、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主要内容有: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9、保险责任通常包括: 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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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2、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3、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4、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保险单应该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条件事项。 5、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
6、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大量使用保险凭证。
7、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8、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
9、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我国保险时间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10、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主题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合同内容合法。 11、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保险合同主题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3、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缴纳保险费义务、防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损失施救义务、提供单证义务、协助追偿义务。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说明合同内容、及时签单义务、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3、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财产保险中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费用。
4、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
1、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3、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5、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具体包括: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风险程度的变化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的变更;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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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合同的变更,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种情况是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如风险程度增加的变更。否则,投保人会因违背合同义务而承担法律后果。
7、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
8、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间(一般为60天)仍未缴纳,则保险合同中止。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10、 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五种: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任务而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
11、 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12、 因保险标的饿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13、 因解除而终止: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儿胡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4、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3、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仲裁解释。
4、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无效。
5、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6、行政解释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7、仲裁解释是指保险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后,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仲裁结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无权解释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9、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仲裁、诉讼。
10、 申请仲裁必须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协议选定,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11、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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