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概要(2)

2018-12-22 22:11

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新手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4、告知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在我国,保险立法要求投保人采取询问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形式,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

5、保证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课件,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题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6、保证通常分为: 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订明的保证。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来表示,以文字的规定为依据。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例如,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默示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

7、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8、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9、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 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托报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10、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解约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对因此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请款搞得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醉酒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1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所以,保险人应就违反保证条款事项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就此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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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5、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7、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8、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具体具体包括:1)为自己投保;2)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9、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

10、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11、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可投保公众责任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雇主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12、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有要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2、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赔偿方法。

3、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赔付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4、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

5、免赔额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对免赔额以内的损失概不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赔额时才承担责任。 6、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损失分摊原则。

7、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8、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9、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10、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超过应归还被保险人所有;其次,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三,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就投保人而言,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首先,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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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其次,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第三,如果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四,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1、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是在实践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2、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13、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来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14、 损失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15、 损失分摊的方法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三种,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方式。 16、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人身保险。但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1、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2、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单一原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存发生、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

第一节 保险销售

1、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2、保险销售是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保险销售的意义:首先,保险公司只有通过销售环节才能达到生产目的;其次,保险产品只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才能产生效用,第三,保险销售是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条件。 3、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准保户开拓、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 4、准保户开拓就是识别、接触并选择准保户的过程。准保户开拓是保险销售环节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准保户的鉴定: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5、准保户调查与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 6、一般说来,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一个完整的保险方案至少应该包括:保险标的的情况、托包风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期限的长短等等。

7、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1)有针对性的解答准保户的疑问;2)促成签约:保险销售人员在准保户对于投保建议书基本认同的条件下,促成准保户达成购买承诺的过程;3)指导准保户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要约的证明。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代投保人签字,否则,将使保险合同无效。

8、保险销售渠道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有直销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间接销售有保险代理人销售、保险经纪人销售。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的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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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承保

1、保险承保是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进入承保环节,就是进入了实质性谈判的阶段。承保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高低。

2、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核保、作出承保决策、缮制单证、复核签章、收取保费。

3、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环节的核心,其主要目标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严格规范核保工作是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的关键,也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4、承保决策有四种:正常承保、优惠承保、有条件的承保、拒保。

5、缮制单证是保险承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

6、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环境、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投保标的物的主要风险隐患和关键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认真检查投保财产可能发生风险损失的风险因素、对投保财产的关键部位要重点检查、严格检查投保财产的风险防范情况)、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情况、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调查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

7、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范围。一般的说,风险单位有四个构成条件:一是面临损失的价值、二是引发损失的风险事故、三十财务损失的影响程度、四是遭受损失的法律权益主体。 8、风险单位的划分一般有三种形式:按地段、按标的、按投保单位。

9、人寿保险的核保要素一般分为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和非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在寿险核保中尤其重点考虑影响死亡率的要素:年龄和性别、体格及身体情况、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职业、习惯嗜好及生存环境。 10、 风险类别有标准风险、优质风险、弱体风险、不可保风险。

第三节 保险理赔

1、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 2、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重合同、守信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3、保险理赔的流程:接案、立案、初审、调查、核定、复核、审批、结案、归档。 4、接案包括报案和索赔申请两个环节

5、立案是指保险公司核赔部门受理客户索赔申请,进行登记和编号,使案件进入正式的处理阶段的过程。 6、核赔调查在核赔处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核赔处理结果有决定性的影响。 7、核定是对索赔案件作出给付、拒付、豁免处理和对给付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的过程。 8、复核是核赔业务处理中一个具有把关作用的关键环节。

9、非寿险的理赔流程:接受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偿保险金、损余处理及代位求偿等步骤。 10、 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有:保险单是否仍有效力、损失是否由所承担的风险所引起、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所载明的地点、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内、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索赔是否有欺诈。

第四节 保险客户服务

1、客户服务是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以实现客户满意度最大化,维系并培养忠诚客户、实现客户价值与保险公司价值的共同增长为目标。

2、保险客户服务包括保险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主要有免费查询热线、定期拜访、契约保全、保险赔付等。

3、保险客户服务的主要内容有:提供咨询服务、风险规划与管理服务、接报案、查勘与定损服务、核赔服务、客户投诉处理服务。

4、对承保标的的放在防损是财产保险客户服务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有:制订方案、重点落实、特殊服务。 5、人寿保险客户服务的特别内容:寿险契约保全服务、孤儿保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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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合同内容变更、行使合同权益、续期收费、保险关系转移、生存给付。 7、常见的合同权益包括:保单借款、现金价值利益、自动垫交保费、交清保险、展期保险、险别转换等。

8、续期收费服务包括续期保费收取过程中的续期交费通知、续期保费催缴、续期保费划款、保费预交转实收、保费豁免、保费抵交、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等。对绝大多数客户而言,最关心的保全服务就是续期收费的问题。有两个问题对提高续期收费服务的质量非常重要,一是确实掌握信函投递情况,二是经常主动的联络客户。 9、准确、方便的为客户提供生存给付服务是留住客户、体现公司服务水准的重要手段之一。 10、 孤儿保单服务包括:保全服务、保单收展服务和全面收展服务。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1、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实务中一般称之为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的特征:财产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3、财产风险的特殊性,既有自然灾害,又有意外事故。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4、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广义财产标的可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狭义财产保险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从产生来看,保险利益产生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从量的限定而言,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从时效而言,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都存在。 6、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为保险价值。

7、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工程保险中,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在货物运输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

8、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9、财产损失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农业保险。

10、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产品有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

11、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抵押房屋保险。

12、我国运输工具保险险种有: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

13、我国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险种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4、我国常见的工程保险险种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及其损坏险。 15、常见的特殊风险保险险种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16、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业务种类。

17、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其他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可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18、 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常见险种一般有商业信用保险和进出口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常见的保证保险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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