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19、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其常用险别是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
20、 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可保财产通常可以用以下两种不同方式加以反映:一是会计科目,二是企业项目类别。
21、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致损的可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和需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
22、 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古玩、字画、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加保险特约条款的特约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矿井及矿坑下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23、 企业财产保险的不可保财产主要指:1)不属于一般性生产资料或商品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等;2)缺乏价值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等;3)承保后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会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4)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承保的财产;5)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6)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畜禽类应投保养殖业保险等。
24、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主要负责赔偿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5、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除基本险责任外,还负责赔偿因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6、 企业保险财产基本险的附加责任:如暴风、暴雨、洪水保险、盗抢保险、雪灾冰冻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雹灾保险、水暖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27、 企业财产综合险的附加责任: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破碎险、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等。
28、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按账面原值确定,二是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三是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财产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财产出险时的账面余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自行估价或按照重置价值确定。其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29、 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分为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基本险、附加险费率又具体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三大类。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限不满1年的业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30、 企业财产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1、 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相同的比例赔偿。
32、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一般按照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33、 如第三者造成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4、 补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恢复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35、 家庭财产保险可附加入室盗窃、管道破裂和水渍的特约责任。
36、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内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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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3年或者5年,保险责任均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对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抵押房屋的保险期限为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最长期限为20年。
38、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就是说,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
1、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附加险因各公司的条款规定不同而异,一般不能独立承保。
2、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三种: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按实际价值确定、按新车购置价协商确定。 3、在各种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实行绝对免赔额(率)。
5、按责免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6、机动车辆赔款计算方式:赔款=(实际价值或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7、仲裁或诉讼费用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一般不超过责任限额的一定比例。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处理:赔款=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的是连续责任制,所以,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10、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12、 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共同附加险为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13、 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共同附加险为高尔夫球具盗窃险。 14、 所有基本险和附加险的附加险为不计免赔特约险。
15、 无赔款优待制度是机动车辆保险特有的制度。即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保险赔款的保险车辆,且保险期限均为1年,在续保时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的优待。
16、 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条件:保险期限必须满1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按期续保。
17、 享受无赔款优待的标准: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18、 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第五节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1、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保障对象、承保标的、承保风险、保险合同变更、保险期限和保险关系六个方面。保障对象的多变性、承保标的的流动性、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保险合同变更的自由性、保险期限的空间性、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朔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离岸价是指货物在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起运地发货票价;到岸价是指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目的地市价是被保险人在目的地的货物销售价。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照到岸价确定的。
3、若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率厘定要考虑的因素有:运输方式(直达运输、联运、集装箱运输等)、运输工具(陆运、水运、空运)、货物的性质(一般货物、一般易损货物、易损货物和特别易损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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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六节 责任保险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
2、确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法有两种,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
第七节 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特征: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强调损失共担、风险调查困难。
2、国内信用保险一般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承保3~6个月的短期商业信用保险,不承保长期商业信用风险。其险种主要有: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费型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使用最广泛、承保量最大、比较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种类。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以上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4、合同保证保险的种类有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5、产品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第八节 农业保险
1、农业保险的特点:地域性、季节性、连续性、政策性。 2、农业保险的种类: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
3、种植业保险包括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农作物保险包括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林木保险包括林木保险和果树保险。
4、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畜禽养殖保险分为牲畜保险和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分为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
第七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
2、人身保险的特征:人身风险的特殊性、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3、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年龄、性别、职业等。 4、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首先,保险标的没有客观的价值标准;其次,就保险事故发生概率的高低而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标准体是指死亡危险程度属于正常范围的被保险人群体的总成,其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大致相符。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对于非标准体,需增收特别保费、降低保险金额或限制保险金给付等。
5、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就产生而言,是产生于人与人之间;就量的限定而言,是无限的;就时效而言,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是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6、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有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二是投保人交纳保费的能力。
7、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是定额给付性合同,支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 8、保险合同的储蓄性:人身保险费率采用的不是自然费率,二是均衡费率。人身保险的纯保费分为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某些险种的储蓄性极强,如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9、保险期限的特殊性:是长期合同,极易受到外界因素,如利率、通货膨胀、及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测的偏差等因素的影响。
10、 人身保险的种类有 :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健康保险分为意料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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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共分为: 普通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五类。
2、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死亡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类,终身寿险又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三类。
3、定期寿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对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4、终身寿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保险的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称“退保金”。
5、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是一种有规则、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
6、两全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季度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其储蓄性极强,其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危险保费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储蓄保费则逐年积累形成责任准备金,即可用于中途退保时支付退保金,也可用于生存给付。
7、年金保险的分类:以交费方式可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以被保险人数分类可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可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按给付开始日期可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给付方式可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和定期生存年金。
8、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1年(含1年)的人寿保险。
9、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过早死亡、丧失领取年金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年金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又分为确定给付年金和退还年金。
10、简易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性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多采用等待期或消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简易人寿保险保险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其主要原因包括:免体检造成的死亡率偏高、业务琐碎使附加管理费增加、失效率较高、使保险成本提高。 11、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12、团体人寿保险的特征:风险选择的对象是团体、适用团体保险单、成本低、保险计划灵活、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 13、团体保险费率的制订,主要考虑投保团体的业务性质、职业特点、以往的理赔记录等,其中理赔记录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14、新型人寿保险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三种。
15、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
16、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帐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帐户,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帐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帐户可以是外部现有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设立的。
17、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设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方法B)。
18、投资连结保险的交费机制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即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还允许投保人可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帐户。 19、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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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能保险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具有极高的经营透明度,其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净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21、 万能保险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A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方式,B方式是直接随着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在A方式中,为避免由于现金价值太高而超过规定的保额,一些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净风险保额,从而使总的死亡给付额增加。在万能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可按照身故时该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予保险金,也可以以保险金额与当时个人帐户价值之和作为身故给付,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风险保额应大于零。 22、 万能保险保单可以收取的费用有: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23、 不可争条款在中国仅适用于年龄误告的情况。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两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自杀条款除外。
24、 保险人一般将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处理方式主要有:申请退保、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单、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当成续期保险费进行垫交。
25、 人寿保险的定价假设通常考虑死亡率假设、利率假设、失效率假设、费用率假设和平均保额五个因素。 26、 生命表可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人寿保险用的是经验生命表。
第三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定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数额的依据,而且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按实施方式可分为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风险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期限可分为1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按险种结构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在制订费率时主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和疾病(伤残)持续时间。其计算以保险金额损失率为基础,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存。
2、除重大疾病保险外,绝大多数健康保险尤其是医疗费用保险通常为1年期的短期合同。 3、常见的医疗保险: 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4、医疗保险常用条款主要有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1、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体是保险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是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5、委托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6、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有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和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义务有诚实和告知义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7、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区别:委托人不同、代理权限不同、收入来源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8、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
9、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条件,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
10、 保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保险经纪人则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同时投保人也根据其服务,给予一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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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险代理人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保险经纪人则是投保人的代表,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节 保险代理机构
1、在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我国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4、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5、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单位代理三种。
6、行业代理的保险业务一般为专项险种,如由货物运输部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7、单位代理主要是由各单位工会、财务部门代理,办理一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在我国,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1、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两类。
2、保险代理机构应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3、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持有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4、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关系往来。 5、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6、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述
1、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2、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保险代理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3、职业道德的特征:鲜明的职业特点、明显的时代性特点、一种实践化的道德、表现形式呈具体化和多样化特点。
第二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是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指导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营销员),另一类是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3、《指引》主体部分由7个道德原则和21个要点构成。这7个道德原则是: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4、守法遵规、专业胜任是基础,诚实信用是核心,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这几条原则可视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方面的发展。
5、守法遵规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地方性的保险行业协会等。其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6、诚实信用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灵魂。真诚永远应成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客户。
7、专业胜任: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这些能力包括:风险识别与分析和评估的基本技能、理财方案的策划与设计能力、把握市场的能力、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公关交际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8、客户至上这一道德规范,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9、保险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的竞争、业务的竞争、价格的竞争等。 10、保守秘密有两个指向:一是对客户、二是对所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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