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及四项制度(4)

2018-12-22 22:45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相关人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侵犯企业或者相关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企业或者相关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在企业或者相关人申请信息异议期间,暂停对外查询该条信息。对确有错误的信息、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的信息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真实性的信息,应当由信息产生部门及时修正或者撤销披露。

第六章 经济户口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经济户口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济户口管理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参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程序审批或越权对市场主体实施警示等管理措施的;

(三)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而不作为的;

(四)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经济户口不完整或遗漏重要信息的;

(五)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披露监管信息,妨碍行政执法或导致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管理、维护不当,导致经济户口信息缺失或影响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六)、(七)项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责令责任人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给予警告处分;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行为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

第四十八条 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行为之一,造成行政赔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结果或处理结果,是指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苏工商企[2004]15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

等五个文件的通知》(苏工商企[2004]262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合[2002]300号)、《企业免检制度》(苏工商企[2002]444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监管,提高企业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警示、二级警示、三级警示。

一级警示为提示性警示,注册部门(含企业注册、外资企业注册部门,下同)在办理登记业务时重点审查,但不对企业的登记行为进行限制。

二级警示为部分限制性警示,注册部门根据警示的内容,在企业申请登记业务时有针对性的对一项或若干项的变更登记进行限制。

三级警示为完全限制性警示,注册部门根据警示的内容,对企业申请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进行限制。 监管部门及工商所(分局)办理年检时,对警示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一级警示管理: (一)股东(合伙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或已注销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动上,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二)所投资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尽清算义务的;(自动上下,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三)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变更后,所投资企业尚未办理股东(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自动上,人工下,注册部门负责)

(四)投诉、举报内容涉及企业内部纠纷需要注册时重点关注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五)登记中缺少材料承诺后补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六)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的;(自动上下) (七)被责令限期改正尚未逾期的;(自动上下,人工上下,监管部门负责)

(八)企业提交的章程等登记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关注事项的。(人工上下,注册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二级警示管理: (一)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未按期出资的,限制办理注册资本增资变更登记;(自动上下)

(二)法院冻结企业股东(出资人)的股权(投资)的,应其要求限制被冻结股权(投资)的股东(出资人)的变更登记;(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 (三)应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限制企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人工上,人工下或自动下,注册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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