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影响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关闭有关人员实施警示的权限。
企业风险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服务经济发展,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风险预警,是根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和年检中的客观记录,对存在交易风险的企业进行预警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的使用应当立足于为经济发展服务,可以用于: (一) 政府决策分析;
(二) 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联动监管;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四)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企业风险预警信息包括: (一)被行政处罚涉及假和骗的行为;
(二)被消费者申(投)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处理认定市场主体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 (三)年检报告表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已超过80%的; (四)食品经营市场主体未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制度的;
(五)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连续停业一年以上(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六)侵害消费者权益,但拒不接受消协(消保委)调解或拒不执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
第五条 风险预警的实施。对符合第四条第(一)、(三)、(五)、(六)项内容的,由软件自动上风险预警;对符合第四条第(二)、(四)项内容的,由消保、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上风险预警。对第四条第(三)、(五)项预警内容消除的,由软件自动解除;对第四条第(四)项预警内容消除的,由消保部门负责解除;对风险预警内容未消除的,超过规定期限后,由软件自动解除。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部门和政府特许的征信机构的特殊需要,加工整理企业的风险预警信息,或为征信机构生产信用产品,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风险预警内容,第四条第(一)项保留七年,其他风险预警除预警内容已消除外保留三年。
第八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实施或解除企业风险预警,应严格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布信息,违者将参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进行限制和对相关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制度分为限制性警示和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两个部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系统工作提示等知悉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限制性警示,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登记: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四)因犯有其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办理注销登记时自动生成)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吊销营业执照时自动生成)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根据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八)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取缔无照经营,自动生成)
(九)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缔无照经营,自动生成) (十)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对被吊销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限制性警示,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办理相关行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