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5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二)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5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三)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被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10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四)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被吊销《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10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五)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吊销《出版许可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10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六)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或者撤销《娱
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被吊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之日起未逾5年的。(根据注册部门相关业务或联动监管数据,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予以记录,并可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评选、考核活动需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时,出具有关记录证明或意见:
(一)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被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年内不履行组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等法定义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拒绝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或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与评选、考核活动等签署意见时,要写明参选(评)人在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事由、种类、次数等)情况;企业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情况;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出具的记录证明或意见应当载明的事项有:企业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所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的名称,企业违法的事由、处罚(处理)的情况、处罚(处理)时间、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单位等。(见附件)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警示的使用和管辖,由同级注册部门和企业监管、外资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监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出具有关证据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由注册部门和企业监管、外资登记管理、个体私营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经过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解除警示。若实施警示的机关与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机关不属同一机关的,应先由实施警示的机关解除警示后,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机关方可受理企业登记申请。
第十条 对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法律法规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实施警示管理,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办理董事、监事、经理的备案。
企业退出督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引导企业履行退出市场应尽的法定义务,逐步完善和规范企业退出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退出督查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知悉企业解散事由出现,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属地工商所(分局)依法督促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注销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终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
(一)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判解散;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撤销、撤回设立登记;
(四)企业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未延续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五)合伙企业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六)因合并、分立导致原企业解散; (七)企业投资人决定解散;
(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第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分局)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系统工作提示、年检、检查等知悉企业已处于下列状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退出督查:
(一)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或裁判解散,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并函告企业登记机关或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联动监管的; (三)系统提示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
(四)系统提示企业的营业期限届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五)系统提示企业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的;
(六)系统提示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撤回设立登记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或检查时,企业提交了法院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企业依法做出的解散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企业被撤销的文件(以下统称解散事由出现的文件)的。
第五条 对列入退出督查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和属地工商所(分局)共同承担退出督查管理责任。
工商所(分局)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退出督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其有无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对企业继续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