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最新版)(3)

2018-12-22 22:50

目 录

一百三十四、班组学习制度………………………………………………………………150

一百三十五、民主管理班务公开制度……………………………………………………151

一百三十六、安全绩效考核制度…………………………………………………………151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

第一章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 实现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 , 确

保安全生产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煤矿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要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区队,各基层区队根据煤矿下达的目标,将本区队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班组。通过目标分解,最终达到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重奖重罚,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煤矿与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煤矿与各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参与,职工目标管理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每名职工要写出安全保证书,对个人行为做出安全承诺,职工安全承诺书由班组长和职工每年签订一次。职工安全承诺兑现情况与职工的工资挂钩。

(六)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

(七)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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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

(八)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安全投入制度

(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

(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四)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

(六)需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再从最后利润中列支。

(七)每年年终,安全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矿长报告。

(八)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

三、安全奖惩制度

(一)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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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奖惩的原则是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

(三)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四)安全奖罚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 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 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 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

3. 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可累计加倍处罚;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5. 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四、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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