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最新版)(4)

2018-12-22 22:50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指南

(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五)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相关

技术管理规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报批,逐级履行职责。矿内审批以会审的方式进行,

会审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部门组织,审批人员会审时要认真仔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六)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七)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

学习,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八)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九)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十)在任何场所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将人撤出危险区域;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后贯彻执行。

五、安全培训制度

(一)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

(三)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

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带徒”上岗合同,在有经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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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 4 个月,经实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师傅是新工人的现场第一安全监护人,师傅休息时不得临时指派他人充当师傅;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四)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 1 年以上(含 1 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煤矿要认真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培训,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严格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九)煤矿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

结果。

(十)区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 , 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

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每月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办公会议。

(三)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

(四)安全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得将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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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主题,保证会议质量。

(五)安全办公会议内容:总结当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贯彻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令等;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安全工作情况;通报上月或前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有关安全管理办法;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点”。

(六)安全办公会议安排重点工作必须制定责任落实表,按照“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的原则落实到位,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严格监控管理。

(七)矿办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专门记录本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对确定的安排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七、安全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规章、查设施、查隐患、查质量、查“三违”、查措施。

(三)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队抽查。

(四)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必须召开隐患整改会议,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原则安排整改,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专题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六)坚持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相结合,群监网员、青安岗员查出隐患同样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七)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每班开工前各岗位、各工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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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束,确认安全后才能组织生产。

(八)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业,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撤出人员;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并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

(九)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自觉行使检查职权,在检查过程中要从严从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十)安全隐患复查: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隐患是否彻底消除,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落实。

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和《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是指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1. 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部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 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3.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

5. 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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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登记上报

1. 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

2. 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3.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4. 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5.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生产期间每天应采用巡查方式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6. 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7.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也进入隐患台账管理。

8. 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9. 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五)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1.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第 85 号令)执行。

2. 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

3.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

5.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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