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论文—— 一人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5)

2018-12-23 00:25

自己遭受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有关,所以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来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等的责任,实现一种利益补偿。[17]

其三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为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18]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的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滥用法人格行为所引起的,某一滥用法人格行为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某一滥用法人格行为与某一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在一人公司场合,如果不是一人公司的利用者(包括一人股东和其选任的业务执行人等)的滥用行为,而是公司本身的行为造成相对第三人的损害,并且相对第三人对此明知时,不得对该行为要求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追究一人股东等的连带责任。因为一人股东等利用者没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果关系。除非受害者能证实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人公司利用者的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所造成的。

最后是行为人有过错。这一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侵害一人公司独

立人格,滥用公司法人形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过错。我国学者在论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时认为“过错是一个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的概念”。这就是说,过错意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应受非难性,客观行为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这就决定了对过错可以采取客观标准来衡量。客观标准是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过错要件,只以行为人客观上从事滥用行为,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客观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为在某些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下,由于形式相当隐蔽,债权人要证明股东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十分困难。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19]只有通过上述方法认定行为人有过错,才能按照法人格否认之法理追究行为人责任。否则,如果不是公司或股东一方的过错,而是交易对方在明知一人公司为(空壳公司)或资本不足仍“故意地”与其交易,事实上“自愿”承担了交易失败的损失风险时,法院则无理由干扰这种由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缔约对损失风险所进行的分配,受损害一方也无权提请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一人股东的责任,因为在这一交易上,一人股东是无任何过错的

(三)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人公司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将会给一人公司的发展、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1、加强社会各方面对信用评级的意识。今后国家对信用评估应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硬约束,把信用评级结果与其获得信贷资金、商业

信誉、经营业绩结合起来,成为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提高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积极性。社会各方面应树立这样的意识: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应经过信用评级,客户有权知道他们的信用情况,并有权依据他们的资信情况进行业务选择。对个人的信用评级可先从民营企业家、社会贤达名流和经常发生信贷关系的人做起。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的信用库,银行和企业通过付费的方法可以便捷地查到有关客户的信用状况。

2、建立信息共享系统

结合我国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经济环境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进行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信息快速公开化、高度透明化,会使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投资者不会因短期暴利而放弃长期持久经营的机会去滥用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自然就会减少诈欺、非法行为和虚伪陈述等。这样可以控制股东对一人公司法律人格的滥用,引导、规范公司的良性发展。

3、成立信用评估机构

政府和有关金融组织应合作成立一个权威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一人公司的经营信息定期进行严格的分析评定,包括公司财务信息,公司以往交易记录,信贷记录,公司重大决策的备忘录以及股东个人信用记录等。对一人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保存备忘录,年度财务报告,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之后,评估机构定期出具一人公司的信用评估报告并予以社会公布。以此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社会监督,使一人公司在严格的社会监督下有序发展。

4、加大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

司法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应加大提高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企业一旦失信,将举步维艰,处处碰壁,直至破产,从而使失信者付出惨重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逐渐培养诚信经济的理念,并且使这种理念成为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循的行为守则,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良投资和恶意利用有限责任逃避法律义务。

结语

我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有关公司法修改的大讨论中,一人公司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一人公司制度也是历经数次讨论,才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可谓“好事多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心,是我国立法在承认一人公司方面迟疑不决的主要原因。此次公司法的修改,首次赋予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对一人公司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由于一人公司问题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一大热点,亦是一大难题。此问题不仅涉及一人公司本身的取舍存废以及相关制度设计,而且涉及民法和商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且许多制度仍是处于发展阶段,尚未成熟至已得以建立放诸四海皆准之成文规范。因此,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律人员,研究这一课题有点自不量力,所以只能以所学所感发表一些“井蛙之见”,同时也期待着有关一人公司制度的

相关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注释:

[1]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2]《公司法修改中一人公司规定缺失多》,http://www.news.tom.com,2005年 7月12日,来源:法制日报。

[3]张穹、赵旭东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 [4]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页。

[5]《公司法修改中一人公司规定缺失多》,http://www.news.tom.com,2005年 7月12日,来源:法制日报。

[6]王兆华、王力著《论一人公司的负面效应的法律规制》,载中国法律信息网。

[7]参见吴越:“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变革——意大利和中国的比较”,载西南政法学院欧盟法律研究所网页。

[8]周瑞玲著《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6页。

[9]周瑞玲著《论我国对一人公司的规制》,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17页。

[10]张穹主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11]李成旺著《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探讨》,载《甘肃高师学的》2003年第1期,第20页 [12]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的版,第6页。 [13]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14]张穹、赵旭东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4页。 [15]转引自赵德枢著《一人公司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16]周友苏著《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页。

[17]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第期,第80页。

[18]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页。 [19]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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