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务员薪酬与制度研究中期报告》(3)

2018-12-23 22:59

势调查在同年进行。自此,薪酬趋势调查每年都进行一次。有关薪酬调整制度及机制的演变,详载于本章C部。

薪酬水平评估

2.10 关于第2.8段提及的(a)项工作,在一九八六年,随?首长级加薪,其他公务员也提出了加薪要求,当局于是决定进行一项薪酬水平调查。这项调查,在同年五月委聘顾问进行。

2.11 由于不少政府职位是私营机构没有类似的,当局决定不把公务员的工作与私营机构直接配对,改为采用职位评值法(因素计分法),就是根据(a)知识和技能、(b)解决问题的能力和(c)问责性这三项因素,把一个可以代表一组政府职位的典型职位与私营机构内一组相类职位的典型职位作比较,然后计算每个职位的总分,再与该职位的薪金和整套薪酬福利互相配对。至于附带福利,则主要按其对员工的最高估计数值计算。

2.12 一九八六年的薪酬水平调查结果显示,除第一标准薪级及首长级薪级第3和第4点外,公务员的薪酬福利条件普遍比私营机构为佳。至于首长级薪级第4点以上的职级,则因为缺乏资料而无从比较。一九八七年四月,政府原则上接纳了上述薪酬水平调查结果。

2.13 一九八八年,政府参照一九八六年的薪酬水平调查结果,改善了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的薪酬条件(薪金和规定工作时数)。

2.14 不过,高级公务员评议会及警察评议会的职方都拒绝接纳上文第2.12段概述的调查结果。他们对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调查结果感到不满的地方,主要是调查方法,尤其是职位和附带福利评值的方法存在缺点。具体来说,职方认为:

(a) 调查方法太笼统,所依赖的统计数据有限。顾

问的调查方法,只顾及知识及技能、解决问题

的能力和问责性这三个因素,不但流于主观、容易出错,而且有机会被人操纵。这种方法更忽略其他例如体力要求、工作环境等重要因素,因此不适宜用来评估工作性质复杂的公务员职位;

(b) 以最高估计数值计算福利,对公务员不公平,

而计算公务员福利(尤其是宿舍、自行租屋津贴及退休金)的价值时,更有所夸大; (c) 当局就调查结果谘询职方的时间太紧迫,也没

有向职方提供足够资料;以及 (d) 调查方法并无考虑纪律部队的工作特性,例如

危险、有压力、须随时候召、个人自由受限制等。

2.15 职方猛烈抨击政府原则上接纳整体调查结果的决定,并表示如果政府一意孤行,必会严重打击公务员士气,以及遭受强烈反抗。这方面的讨论未有结果前,当局和职方亦为了一九八八年的薪酬调整幅度而意见分歧。结果,当局在一九八八年八月委任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负责研究一九八六年的薪酬水平调查方法及结果,并就这些调查结果可否作为调整公务员薪酬的有力依据,提出意见。 2.16 调查委员会先后在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及一九八九年三月提交中期及最后报告书。结论是:

(a) 所采用的比较薪酬方法,既妥善又为人认识,

但如果采用职位与职位比较法则更适宜,且能使人对调查结果更有信心; (b) 所采用的评估附带福利价值方法,偏于高估公

务员福利,尤其是房屋福利;以及

(c) 尽管私营机构和公务员的工作的确存在差别,

但要推翻主要调查结果的一般要旨,仍欠充分理由。

2.17 政府在一九八九年四月接纳了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但以第一标准薪级人员已获改善的薪酬条件保持不变为准。

2.18 调查委员会报告书并建议,按“职位与职位比较法”进行的薪酬水平调查,应该成为调整公务员薪酬的依据,每隔三年进行一次。政府把这项建议记录在案,因为当时已邀请薪常会全面检讨公务员的薪酬结构,不宜同时进行薪酬水平调查。

2.19 经进一步研究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后,薪常会表示对这项建议有以下存疑∶

(a) 要在私营机构找到足够的相类职位作比较,有

实际困难。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存在已久的问题,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调查才采用因素计分法; (b) 薪常会留意到,调查委员会认为,公务员薪酬

与私营机构大致相若,比所有其他因素都更重要。不过,频频调整外部对比关系,难免会影响内部对比关系,对保持公务员体制的稳定并无好处;以及 (c) 建议的制度将会大幅改变公务员薪酬结构、员

工协商和薪酬厘定方面的现有模式。然而,碍于上述困难,新制度不一定会比现有制度更能达到政策目标,而从员工有所保留的态度看来,也不见得会更受员工欢迎。

2.20 一九八八年,考虑到纪律部队的职责和工作量,加上一九八六年的薪酬水平调查未能从私营机构取得相类的资料,就纪律部队的特殊工作因素(如危险、有压力及个

人自由受限制)作比较,政府于是邀请薪常会对纪律部队的薪俸及服务条件展开独立检讨。结果,有关的检讨委员会(凌n理检讨委员会)建议另设警务人员薪级表和一般纪律人员薪级表各一,并建议成立纪常会。

2.21 纪常会在一九八九年成立。应政府要求,纪常会就纪律部队的首长级、高级警司/监督、警司/监督及同等职级进行了职位评值。这项工作是与纪律部队的管理层和顾问共同进行。

2.22 评值结果显示,高级警司/监督和警司/监督或同等职级的薪酬,为本港同等职位薪酬的75%或以上。不过,首长级职位,尤其是较高层的职位,薪酬待遇则似乎比同等职位差。纪律部队指评值结果没有充分反映一些不能量化的特殊因素,而正因为这些因素,他们的工作与文职人员有别。他们建议增加薪酬,部分职级的增幅高达26%。

2.23 纪常会认为纪律部队首长级的薪酬应该跟随市场薪酬线的中位数。一九九零年,纪常会向政府建议新的纪律部队首长级薪级,但建议高级警司/监督、警司/监督及同等职级的薪级保持不变。

2.24 同年,由于各纪律部队纷纷要求修订非首长级的薪级,政府邀请纪常会先后检讨员佐级和主任级的薪酬。检讨结果是,纪常会认为员佐级应该相应采用薪常会就文职职系建议的薪酬基准,但可继续享有纪律部队当时比较优厚的薪酬。纪常会亦建议减少员佐级人员的入职薪点数目,并提高他们的薪酬,以承认初级警务人员的职责较为繁重。

2.25 至于各个纪律部队的主任级人员,纪常会认为除了基本招聘职级外,其他职级的职责大致相若,薪酬方面应反映这一点。纪常会并建议各纪律部队的相等职级在薪酬方面应该看齐。

2.26 在一九八九年之后的数年内,薪常会的工作重点,是应政府邀请检讨薪酬结构。(下文第2.30至2.32段会探讨薪酬结构。)接?的一次薪酬水平检讨,是在一九九九年进行的入职薪酬检讨。这次检讨仍然维持“可与私营机构比较”这一原则。举例来说,薪常会建议把一直未能与私营机构作比较的资历组别删去(例如资历组别第4、6及12组)。此外,鉴于公务员入职点以上的薪酬水平可能仍受关注,薪常会建议当局“应考虑是否需要比较和如何比较公务员与私营机构雇员两者在入职点以上的薪酬”3。 2.27 一九九九年的检讨结果,是大多数文职职系的基准/入职薪酬被调低6%至31%不等。根据薪常会有关文职职系起薪的建议,纪常会就纪律人员职系建议了一套新的入职薪酬,把有关入职薪酬调低3%至17%不等。经修订的入职薪酬于二零零零年四月生效。政府并接纳薪常会的建议,把入职薪酬与每年根据薪酬趋势进行的薪酬调整脱k。

原则:跟随而非领导私营机构

2.28 另一个经常检讨的原则,是“公务员薪酬应该跟随而非领导私营机构。政府应该订定可接受的薪酬水平,而即使支付最低薪酬,也应比多数雇主所支付者高”。一九七一年的检讨再次肯定这项原则,只是措辞略为不同:“至于薪俸水平方面,与私营机构同类职责作公平比较之原则既经决定,则政府应追随而不应起领先作用。”4

2.29 从本章C部可见,每年薪酬趋势调查的设计/方法已反映应该“跟随而非领导私营机构”这一原则。

3

一九九九年薪常会第三十六号报告书,第27页。 一九七一年薪俸调查委员会报告书,第4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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