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个部门分别实施“营运基金”和“整笔拨款”安排。不过,由公务员事务局中央处理的薪酬管理工作,仍没有下放。
3.46 – 为应付人手短暂不足的问题,香港政府已自一
3.47 –3.48 –3.49 –3.50 –
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起,根据聘用临时工人的经验,授权各部门只须遵守若干概括的准则便可以自行招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并可就个别情况订定薪酬和酬金。 顾问的研究显示,五个国家或多或少已把薪酬
管理工作下放给个别部门和机构,后者则按一个由中央决定的政策大纲运作,而且在负担能力和财政预算方面有严格限制。这个措施的特点包括∶
(a) 部门或机构享有颇大自由; (b) 高级公务员仍由中央管理;以及 (c) 减少采用津贴。
根据顾问的观察,上述措施能够以更公平的方
式奖赏员工,使薪酬制度更能配合个别部门或机构的特别情况,精简有关程序,以及更灵活地应付资源和人手需求,因此在改善个别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整体生产力方面,看来已经发挥实际作用。 然而,把薪酬管理工作下放,同时影响到内部
对比关系,也可能动摇公务员队伍的共同目标和信念。 五个国家中,很多都已经大幅改革职级方面的
安排,一般包括:
3.51 –
(a) 把一般职系人员(政务职系或同类职位除外)
转为部门人员; (b) 精简职级数目和薪幅,从而建立层次较少
的管理架构; (c) 把各种职业合并为较大的员工组别,从而
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d) 建立正式的职位评值制度及程序,以评定
职位的比重;以及 (e) 界定职级或职系时,以工作要求而非学历
为主要因素。
下列问题必须考虑:
(a) 像香港这样的城市,应否考虑把管理公务
员薪酬的工作下放? (b) 如果把公务员薪酬管理工作下放,应该把
多少与薪酬及职级界定有关的职责下放给部门? (c) 为方便推行以部门为本位的管理工作,应
否把部分或全部一般/共通职系人员转为部门人员? (d) 如果把薪酬管理工作下放,过渡期间或会
相当长。在这段期间,如何维持服务水准和员工士气? (e) 在精简工作方面,可否把现有职系合并为
多个较大的职业类别?可否进一步精简组织架构,包括扩阔管理职权和减少架构的层次?
(f) 应否推行正式的职位评值制度?如果应该
,则由中央还是部门负责推行?
第四章 公众谘询
(本章总结中期报告内容,并邀请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4.1 我们已知悉顾问就五个国家的公务员薪酬管理制度最新发展进行研究的结果,以及顾问认为可能适用于香港的最佳做法。
4.2 然而,在听取有关各方及公众就顾问研究结果发表的意见之前,专责小组应继续持开放态度。中期报告已经发表,我们现正进行谘询,各界人士可就我们在第三章提出的各项问题,发表意见。
4.3 在这方面,我们同意顾问的看法,即“必须取得关键人士对改革的认同和承诺。尽早向公务员队伍内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征询意见,将有助公务员加强认识变革需求和各种变革方案,消除他们的疑虑,并在构思改革建议时尽早吸纳他们的意见。”5
4.4 我们会在二零零二年七月提交最后报告时作出建议。薪常会随后会联同其他两个谘询组织,在二零零二年下半年就如何进行第二期检讨工作向当局提出建议。 4.5
专责小组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
4.6 如果有任何意见,请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或之前送交公务及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谘询委员会联合秘书处。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2座7楼701室;传真号码∶2877 0750;电邮地址∶jsscs@jsscs.gov.hk。
5
普华永道谘询有限公司向专责小组提交的中期报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