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控股公司法》对拥有一家控股银行作为子公司的公司没有限制,凭借这一优势,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在这一时期快速发展。银行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实现跨领域扩张。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顺应了时代需求,正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法地位,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相互渗透合法化。
从监管模式上,美国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相结合的双层监管模式也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支持。由联邦储备体系(FRS) 作为混业监管的上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和州保险厅则继续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予以专业化监管;FRS 必须与各分业监管机构共享信息,通过加强混业监管与分业监管之间的联系,保持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的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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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利率管制引导银行业变革,严格分业决定了混业模式选择
与美国相同,利率管制也是推动英国银行业变革的巨大推动力。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之前,英国各类金融机构是分业经营模式。英国在一战以后就已经存在以银行间利率协议为主要形式的利率管制。三十年代的那场经济危机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通胀加剧,货币当局对利率的控制水平急剧下降,再加上国外银行也进入英国金融市场,利率管制大幅削弱银行业的竞争力,英国银行业面临夹缝求生的窘境。
英国金融混业实行的是银行母公司模式。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并非是在银行内部进行,而是另立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这些机构便是子公司,它们独立运作,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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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控股。这种模式欲保留银行的规模信息优势,同时又想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传导,进而实行“公司分离”,设立防火墙。
母公司模式是一种处于过渡阶段的混业经营模式。英国选用这一模式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英国金融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崇尚明确分工,而且金融机构种类齐全,基本不存在交叉经营。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是自律和道义的结晶。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资本流动全球化让英国看到自己的分业经营金融环境已经阻碍了其经济发展之时,英国才宣布打破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然而可想而知,根植于其文化中的“分工”元素让其混业变得不那么充分。其选用的混业经营模式也必然有别于资本市场极其活跃的美国。
英国在1997年以后实行统一监管。1997年5月,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成立,它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拥有指定金融法规等一系列职能。它由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组成。
(3)日本:直接融资弱化银行地位,模式选择摸索前行
二战后,为了恢复在战争中受到重创的经济,日本在金融领域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和分工限制,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直接融资市场快速发展,这让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利率管制和分工限制只让银行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加上外资银行竞争加剧,在内外双重压力下,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势在必行。利率市场化后,经济主体在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间的选择对利率变化更为敏感,这直接冲击着分业经营等金融管制,分业监管逐渐松绑。
1981年日本修改银行法,允许银行经办有价证券业务;1996年日本发布《搞活我国金融系统》的报告,拉开金融大改革的序幕。在几年的努力后,日本正式进入混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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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刚开始,日本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各执一辞。有建议相互妥协的渐进模式,有提议通过附属公司进入对方领域的分离的附属公司公式,有多功能附属公司提议,也有违反当时《反垄断法》的控股公司想法,甚至还有人建议设立全能银行。在两年后的1991年,各方博弈之后终达成一致——选用附属公司方式相互渗透到对方业务领域,然而,对此类银行的经营范围有严格限制。直到1997年,随着形势发展,日本各界对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日本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又相继颁布了两部解禁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进行混业经营才算在日本正式确立。
(4)德国:工业化发展需求的产物,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德国的混业制度从未间断,由于金融业内部重组和金融业务大量创新使得银行业、证券投资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实现“全能化”,各种业务的风险容易相互抵消,对环境变化的抵抗能力较强,同时也能够实现不同业务的信息资源共享,享受规模经济优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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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德国的证券市场相对落后,加之德国会计规则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个人投资者,致使许多德国人不愿涉足证券市场;三是银行和工商企业的关系非常密切。
从根源上来看,德国全能银行的开展是工业化发展的需求。19世纪50年代,由于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为了快速为工业化融资,实现商业银行为工商企业融资,德国加大了产融结合的力度。法律上,德国给予了银行特殊的支持,19世纪初,德国不仅没有发垄断法,银行董事在企业兼职的现象也不禁止,银行被当做经济振兴的希望。
当前德国的监管采取统一监管。2002年以后,德国将原来的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合并为金融监管局,对德国金融也进行统一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许多职能机构,以适应德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和功能,包括:理事会、咨询委员会、三个接替原来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职能的委员会,另外又设立了三个特别委员会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对财政部负责。
2、全球混业发展路径: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与监管配合
由美、英、日、德四个典型国家的混业路径可见,混业的开展及混业模式的选择都是利率市场化推动、政策引导和监管配合的产物。在四国中。除德国一直秉承混业经营的模式之外,其他三个国家的金融体制变革都经历了从混至分再回归混业的过程,且三国的混业至分业都是为了稳定市场秩序,又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动重新走上规范化的混业之路。
政体来看,全球金融体制的变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混业是自然混业经营状态,这一阶段一般持续到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萧条之前。自然混业状态是金融发展初期,监管缺失下,金融机构自然发展的产物。第二阶段是强制分业阶段。经历了1929年大萧条之后,各国纷纷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干预,金融市场的调控对策有二:其一是将金融业的几大子行业相互割裂开,这可以极大地控制风险,避免风险大规模扩散;其二是进行利率管控。在这种情况下,全球性的分业格局形成。此后,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速,形成“金融脱媒”。由于利率管控,银行对储户也失去了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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