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混业经营之路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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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时——需求层面:日益苛刻的居民理财与企业融资需求
第一,居民的理财需求不不断增大。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近十年增长4.6倍。
第二,金融产品的日益多元化,对存款作为资产保值渠道的地位造成了巨大冲击。
第三,企业对间接融资融资的需求增速放缓。2008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增速不断降低,增速从2008年的380%降至当前10%的水平
2、地利——供给层面:利率市场化加剧商业银行转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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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趋势迫使银行寻找中间业务收入。2015年3月1日,我国存贷利差降到2.85%的水平,相比国际2%左右的存贷利差水平依然较高。以工商银行为例,2005年以来,银行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由91%降至74%。
从国内看,理财、互联网金融和货币基金的野蛮生长已经吹响了利率市场化的前哨战,经济持续下行助力银行存贷利差的收窄,在这个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需求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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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和——政策层面:渐进式放开和引导性规范并重
2004年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可以看出,银行实际上可以从事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信托业务。此外,第三条最后一项规定商业银行可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一授权性规定放宽了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商业银行从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特批原则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留下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则表明对商业银行海外投资不做限制,如中国银行于伦敦组建“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在海外推进投资银行业务。
新《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并未对金融机构母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在这一情形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金融机构间规模优势的绝佳选择。目前我国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已经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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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保险法》放开对保险投资标的的限制,允许险资“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政策在放开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同时,也对市场秩序进行了规范。如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实现“非标转标”,防止资金游离于银行信贷体系之外,控制金融风险。
五、中国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根据前文分析,银行的实力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混业模式的选择。鉴于我国银行业、证券业的发展水平,最可能出现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母公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的局面,二者将在同时发展,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
1、为什么不是全能银行:监管缺位,资源垄断
第一,全能银行模式下风险骤升,不符合混业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全能银行模式下,各金融业务之间的“防火墙”被完全拆除,拆除“防火墙”后各个金融部门之间的财务风险和关联交易难以得到较好控制。从银行自身角度看,由于多年来实行分业经营,其内控技术、人才储备、自律意识都远远无法应对全能银行模式下的风险;从监管当局的角度看,对比德国的双层监管模式,我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也无法满足全新的监管要求,银行主导下的全能银行模式无疑会令证监会和保监会地位尴尬,因此很难一蹴而就。
第二,证券业市场竞争充分,银行自营券商不利于产业整合。截止2014年底,我国已有证券公司120家,且行业集中度远低于银行业和保险业。这种情况下,银行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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