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本来想写点贯标的书来着,但由于贯标才刚刚起步,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生怕自己写的材料具有误导性,再加之有很多企业对商标有需求,很多刚入行的新人,面对商标的检索,查询近似等问题上摸不着头脑,便着手写点商标方面的材料,一则是对自己入行这么久自己在商标上的经验的总结,二则是给新人和刚入行的朋友写点东西,让他们更好的入门,快速的掌握商标实务方面的知识。但是商标的审查归根结底是个含有很大主观因素的行为,所以在把握商标审查的大政方针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员的工作习惯,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错误和知识产权纠纷事件。
二:商标审查实务总则
在实务中,最常碰见和棘手的问题是相似商标的审查,我们先看一下商标的定义: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总结一句话就是商标是消费者用于识别的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商标的价值和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以总的来说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就要以顾客是否能准确判断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为基准。这是我们进行商标检索工作的基本标准。具体的实务一下各章会有详细解释。
三:商标的近视审查实务
第一部分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相关解释
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例如: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不动产出租
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
(“CHAIN”译为“链条”)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护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