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2015(2)

2018-12-23 23:46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执行公司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

仓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控制要求。

企业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量。

子公司要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固定资产购建的年度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购建固定资产单位(单项)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部门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购建或改造固定资产一次或一个项目的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应当上报公司批准。子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内部核算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购建固定资产和处置企业资产。

子公司编制、调整、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应当符合公司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购建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执行,减少直至杜绝预算外购建项目。

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建应当严格按照需求,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公司审批。对于金额较小(10万元以下)的购建项目,由子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但预算外购置累计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5%的,应由公司审批。

购建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择优选购,大批量或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项目建造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企业应成立由企业领导、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监督、技术等部门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项领导小组,并制定相关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建固定资产应签订购销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交付(竣工)日期、价款支付、履约保函、结算方式、交货地点及方式、保修、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内容。有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固定资产抵债;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制度。

企业应当区别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对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外单位调入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单),并与购货合同、供应商的发货单及投资方、捐赠方等提供的有关凭据、资料进行核对。

企业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单,登记固定资产账簿。

对于经营性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设立备查登记簿进行专门登记,避免与本企业固定资产相混淆。

第二节 日常保管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管理权责明晰,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调配、中小维修计划的审批、大修计划的编制、固定资产的投保及索赔,组织对固定资产的盘点、技术鉴定和事故、盘盈、盘亏原因的调查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组织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的检查,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保养,编制维修计划,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技术鉴定和事故、盘盈、盘亏原因的调查以及报废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按期计提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技术鉴定和事故、盘盈、盘亏原因的调查以及报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要求,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登记制度和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企业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对固定资产折旧、减值准备的会计核算,及时掌握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情况。确认、计量固定资产减值的依据充分,方法正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控制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固定资产故障率和使用风险。

企业应当强化对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企业应制订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规定的步骤和方式实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企业固定资产需要大修的,应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提出修理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企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费用,应纳入企业预算,并在经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投保制度,防范和控制固定资产的意外风险。

企业应明确应投保固定资产的范围和标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等拟订投保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按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子公司固定资产抵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子公司固定资产抵押业务均应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固定资产对外抵押。

子公司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的,经公司批准后,由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企业应当加强对接收的抵押资产的管理,编制专门的资产目录,合理评估抵押资产的价值。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明确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盘点和技术性能检查,至少每年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末进行。

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写出书面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单项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度损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核后报公司审批,在期末结账前妥善处理完毕。对已存在有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启用原封存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由使用状态转入封存状态,应履行审批手续。

企业改变固定资产使用状态,涉及变更固定资产保管地点的,应当登记在案。

第三节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子公司重大固定资产处置,应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并报公司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在处置环节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于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报废损失,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形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置。

(四)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清理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作投资。

(五)将固定资产以抵偿债务形式处置,其作价金额低于账面净值或发生其他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应上报公司批准。

(六)涉及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置换时,一次处置固定资产原值超过企业净资产1%的项目,应报经公司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0万元的,还应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公司备案,低于评估价交易的,应报公司批准。

(七)子公司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拟定方案,经企业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租金及运杂费的收付、归还期限等事项。出租固定资产给非国有单位,原值大于50万元或者租赁期限达6个月以上,应对拟出租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第五章 无形资产 第一节 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四十六条 企业建立无形资产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年度综合计划、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等拟定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无形资产预算编制、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公司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要根据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的需要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的年度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购置无形资产单位(单项)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要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部门必须参与并提出决策参考意见。企业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购建和处置无形资产。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置无形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无形资产投资预算执行,减少直至杜绝预算外购置项目。

预算外无形资产的购建累计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5%的,应当由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后报公司批准。

第四十八条 购置无形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于重大的无


资产管理办法2015(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银行柜员业务实训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