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资产的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应采取相应的保密保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等应及时取得权属证明文件。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以下列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对其进行评估: (一)与非国有单位置换无形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无形资产抵债;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无形资产验收制度。
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第五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填制无形资产交接单,登记无形资产账簿。
第二节 日常保管控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明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权限,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台帐,实行无形资产动态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商誉管理,通过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
社会认可度。
第五十六条 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企业应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五十七条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并在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三节 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制度,明确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子公司重大无形资产处置,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报公司审批。
第六十条 企业应根据无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不同类别,在处置环节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程序和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按照上述规定程序经公司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售或转让。
(四)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抵押、有偿转让、作价入股、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包括集资建房),应报公司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五)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子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交易定价。
企业不得将经营资质等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无形资产处置原则上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依据定价,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对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六十二条 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一般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一)存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存货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存货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对不相容职务是否真正做到了分离控制,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
2.采购与付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3.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检查企业有无利用这些账户从事不法活动的行为。
4.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5.存货保管、领用及发出管理情况,重点审查保管存货台帐以及出库手续是否健全,保管及领用、发出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6.存货是否定期盘点,保管存货台帐和财务存货账是否定期核对,以及对盘盈及盘亏存货的处理是否得当。
(二)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固定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对重要固定资产的增减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3.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固定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
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维修保养费用是否超过预算额度。
5.固定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审核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对重要无形资产的增减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3.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无形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无形资产日常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无形资产的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落实。
5.无形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审核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第六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十四条 企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