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7)

2018-12-23 23:48

调查时,如果宗地档案记载的土地类别与实地一致,则调查人员将宗地档案上记载的土地类别抄录到地籍调查表上。如果宗地档案记载的土地类别或批准用途与实地调查不一致时,则调查人员必须注明原因,并将宗地实际的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对一般以住宅为主的小型宗地按主地类调查。若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不对应,调查人员可按不同使用者或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将实际使用用途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并在其它说明栏内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末级地类,说明该宗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其它使用用途。

土地座落调查是指调查人员依据工作底图,现场核对宗地座落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等情况,同时还应调查宗地四至具体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填写到地籍调查表上。

共有使用权是指几个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并且相互之间界线难以划清的宗地。须每个土地使用者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宗地号为同一地籍号,共有使用权情况经调查人员现场调查确定后将共用宗地中每个使用者独自使用部分、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填写在地籍调查表上。 8.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核心,也是土地调查的核心工作。界址调查是对相邻双方的界址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界址调查分为发生变化宗地界址调查(包括已登记发证但宗地档案资料缺失的)和未发生变化宗地界址调查。 ⑴发送指界通知

为了保证土地使用者能按时到现场指界,作业单位必须按调查计划、工作进度,在确定实地调查时间后,及时发送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通知土地使用者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携带有关证件按时到现场接受调查核实和指界。地籍调查指界通知书,可采用现场登门送达的方式送给土地使用者,或采用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电话通知方式送达的,必须有电话记录。对单位使用的土地,在通知土地使用者到现场指界的同时,必须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一并送至土地使用者手中。对需委托指界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发送“指界委托书”, ⑵现场调查核实

调查作业人员会同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按权源材料共同核实土地使用者、土地座落、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界址位置、宗地四至等内容。当有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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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共用界址边时,还需双方到场共同指界。有土地使用证的宗地着重核查宗地界址点是否增删,位置是否发生变动,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土地使用者等是否发生变更。

在现场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确权定界。

⑶界址调查的程序步骤

①相邻宗地权利人指界、认定界址点及界址线。本宗地、相临宗地权利人同

时到现场指界。认定有困难(有纠纷的除外)的,可分别到现场指界、认定后送达另一方确认。

②界址认定后,调查人员会同双方指界人,对认定的界址点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现场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勘丈成果填写到边长勘丈记录表上。 ⑷界址确定的要求

界址确定是宗地现场调查的一项关键性工作,调查人员应根据权源证件确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①界址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到现场共同指定。

②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个人使用土地,必须由权利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户籍簿、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权利人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共用宗应由土地使用者共同委托的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③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的签字栏内签字或盖章,确实不识字的可只按手印。拒不签字的按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④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已登记发证的,对少批多用的或超出登记发证界线的,按实际使用情况调查,对多用部分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对批多用少的,原则上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的宗地,按规定扣除代征地后,确定该宗地的界址。

⑤历史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和地方习惯确定界址,但调查人员有权抵制不符合法规及确权定界规定的定界行为。

⑥调查临近街巷的宗地界址时,应考虑道路规划、防火、给排水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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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

⑦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小于0.5m时,宗地界址必须有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宗地界址临街、临巷、相邻宗地界址线间距大于0.5m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上的界线与实地界线吻合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⑧共用宗,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线。

⑨所有界址一经认定,都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如权利人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字,可由调查人代签,权利人按手印。

⑩如相邻宗地界址线切割一方地物,经确权或双方达成共识的,在各自地籍调查表中签字、按手印。 ⑸权属界线争议的处理

有争议的权属界线,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般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当现场调查遇到土地争议时,一般通过协商、调解或签订他项权利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现场调处。当争议严重,现场无法处理时,可由调查人员根据争议双方各自实际用地情况,通过暂定工作界线的方法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实际情况记录在调查表的相应栏目。

如争议在短期内难以处理,调查人员可按现状在宗地草图上予以标注,具体用0.3mm虚线表示。当争议得到处理和解决后,调查人员应立即进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表并签字盖章;在争议未得到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作业人员应告诫争议双方不得改变争议界线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现状。 ⑹违约缺席指界处理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指定界线确定。

②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③确界后,调查人员将违约缺席指界通知书和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如有异议,必须在书面结果送达后15日之内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上述两条确界结果自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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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④指界人在指界后,如无正当理由不在地籍调查表签字盖章的,可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说明栏内注明。

对于极少数未签字的情况如实进行统计,上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核实。 ⑺界址位置确定要求

界址调查是权属调查的重点,依据有关确定土地权属的文件精神,在确定界址的实地位置时,参照以下方法处理:

①沿街(路)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合法围墙或房墙(垛)外侧为界,当界标物与相邻拐点间距小于10cm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单位和个人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按实际使用情况调查,超出批准用地界线或土地登记发证界线部分在地籍调查表注明;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界线以实际使用的合法界线为界。

②界址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一般以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不一定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完全一致,有权源依据暂未使用且不属于待征的用地可在调查表中说明,但暂不确权。

③墙基线以外影响道路、河流等公用设施及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确权给该土地使用者;其它阳台一般要确权,内折八字形的阳台以外侧连线确权。

④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其公用界址点位置的确定。

⑤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暂以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出让红线图所确定的界线确权,待竣工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按实际用地情况确权。

⑥农村宅基地原则上按用地批文确权,无用地批文按现状确权。使用面积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时,应在调查表备注栏内注明,不得以建筑占地面积代替宅基地面积。

⑦港口、码头、船舶停靠的场所及相应附属建筑物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经过审批、办理过用地手续的,按其用地手续确权。

⑧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界线与实际界线不一致,根据实地调查及权属争议情况进行确权,原则上以实际使用状况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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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存在重复征用划拔的宗地界线确定,一般以最后一次征用、划拔的文件、图件为准。

⑩公共厕所、垃圾站按其实际使用状况单独设宗确权。

11征而未用的土地,若权利人主动申报,则设宗调查,否则暂缓确权但○

需设宗调查。

12房屋中间的天桥的投影不占据道路河流时,确权给土地使用者,否则,○

不予确权,但应作详细记录。

13宗地界址经双方指界人认定并签章后,应立即在实地设置规定类型的○

界标,在工作图上表示宗地范围,正式确定地籍编号,并以街坊为单位统一编注界址点号,同一街坊内不得有重复的界址点号。 9.未发生变化宗地界址调查

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界址调查,其原有界址有效,原地籍调查表放入新宗地档案袋内成果并在说明栏中说明,但相邻宗地权利人有变化的按变化的情况调查。 10.界标设置与编号 ⑴界标设置

宗地界址确认后,应及时设置界标,各类界标的规格详见《规程》。 ①界标类型原则上按混凝土界桩、界址钉、红漆喷涂标志和指示标四种类型,顺序选用。混凝土界桩用于土质地面,界址钉用于铺装地面或打入墙体,较完整的墙体可选用红油漆喷涂标志,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②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鲜明美观。混凝土标石埋设略高于地面1~3cm,地面界址钉埋设与地面齐平,墙上界址钢钉应牢固打入墙体,有松动时需用水泥加固;喷涂采用模具作业,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的方向箭头和到达界址点的距离,喷涂或钢钉等界标一般情况下距地面0.7米,当上述高度不能反映界址的真实位置或钉不牢钢钉时,可变通位置设置。

③墙上喷涂界址点号,界址点号的字大为高5cm,宽3cm,字体为等线体,界址符号为两个边长为5cm实心正三角形顶角相对样式,颜色为红色。 ⑵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是宗地界址管理的基础,可按宗地编号和地籍街坊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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