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
2 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5 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2.2 应急照明灯具在60o到0o水平线视角内(图3.2.7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o到90o垂线视角内(图3.2.7)不应大于表3.2.7的规定。 图3.2.2
表3.2.2 应急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值
灯具表面亮度限值(cd) 灯具安装高度(m) 疏散区域 区域 ≤2.5 2.5~3 3~3.5 3.5~4 4~4.5 500 900 1600 2500 3500 1000 1800 3200 5000 7000 工作区域和高危险≥4.5
4 系统分类与选择
5000 10000 4.0.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0.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
4.0.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
1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2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
3 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电源型和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4 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4.0.6 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
类或D类系统。
4.0.7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4.0.8 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
4.0.9 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5.1.2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选择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1.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1.5 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
5.1.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
5.1.7 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1.8 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 5.3 A类系统-自带电源独立型系统的设计
5.3.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3.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 B类系统-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5.4.1 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2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3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和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5.4.2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场所。 2 集中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
5.4.3 同一应急输出支路不应穿越两个防火分区,每个支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5.4.4 在疏散走道敷设线路的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的要求。
5.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或防火分区内的配电间。
5.4.6 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宜单独设置在每个防火分区,分配电箱宜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内,未设置在配电间或竖井时应选用防水防火性能的分配电箱。
5.4.7 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配电箱或独立的供电回路。
5.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源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系统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4.9 单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10kW,三相供电的集中电源的单机总功率不应大于30kW。
5.5 C类和D类系统-自带电源和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