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6)

2018-12-24 00:13

检验方法:目测。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8.2.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以下简称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 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 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 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尺测量距离,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8.2.7 系统的供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

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 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 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

9 系统调试 9.1 一般规定

9.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9.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8.2.1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9.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9.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9.2 调试准备

9.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9.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9.2.3 应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9.2.4 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9.3 消防应急标志灯和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调试

9.3.1 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2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9.3.3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3.4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和应急工作时间。

9.3.5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6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听。

9.3.7 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

电箱,该配电箱或分配电箱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8 对于设计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3.9 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操作消防控制室内的控制机构,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9.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9.4.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9.4.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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