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3)

2018-12-24 00:13

5.5.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联动控制信号,控制相关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5.5.2 C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3 D类系统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系统内所有的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箱及其它附件的工作状态。

5.5.4 D类系统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部分的设计应符合5.4条的要求。 5.5.6 系统的疏散预案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能接收建筑物中的火灾报警信号。

2 应根据火灾报警信号确认火灾发生部位,选择最优安全逃生路径,优化疏散指示路径。

3 系统制造商应提供疏散预案的设计逻辑。

4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能手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5.5.7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系统在以下情况时,不得进行疏散路径优化;对已经处于联动中的预案,应撤销执行,恢复就近指引状态: 1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灯具时; 2 疏散预案涉及故障回路时;

3 疏散预案执行后主控制器未得到预案完整执行的反馈时; 4 当主控制器发生死机或瘫痪时,应切换至备用设备工作状

态,系统仍能正常工作、接收联动信号、执行联动预案。 5.5.8 系统的供电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1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2 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2h。 5.5.9 具有根据火灾报警部位选择疏散路线的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全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并宜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疏散预案。

5.5.10 系统在控制器主程序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具有手动完成预设疏散方案的功能。

5.6 疏散指示标志牌

5.6.1 各类疏散指示标志牌只能作为系统的辅助指示标志,设置在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指示的疏散线路之间。

5.6.2 蓄光型标志牌应设置在正常照度不低于25lx的荧光灯光源环境或正常照度不低于40lx的白炽灯光源环境内。

5.6.3 疏散指示标志牌应设置在地面或1m以下的墙面上。 5.6.4 疏散指示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改变指示方向的疏散线路上。 5.6.5 在疏散线路中不应设置与应急疏散无关的标志牌。 5.7线路敷设

5.7.1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干线在竖井外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导线穿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

体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2 阻燃电缆应在防火线槽或防火桥架内敷设。 3 矿物绝缘电缆或A级防火电缆可在桥架内敷设。

5.7.2 由B类和D类系统输出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阻燃导线,竖井外成束敷设时应在防火线槽内敷设,分支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5.7.3 应急照明分支线路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6系统设置 6.1 一般要求

6.1.1设置C、D类系统的建筑中可局部设置A或B类系统。 6.1.2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或公共厅室内的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疏散指示(出口标志或指示疏散方向的标志),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视距应满足附录 的要求。

6.1.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应急照明区域内的照度均匀分布,宜采用多点设置方式。

6.1.3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应能连续引导该区域内的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

6.1.4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门、窗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

6.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

物。

6.1.6 盲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声音疏散指示系统。

6.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6.2.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 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6.2.2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6.2.3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6.2.4 楼梯间应设置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地面层应同时设置

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

6.2.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5 地面设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防护等级应符合IP65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6.2.6 展览厅、商场、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满足6.2.5条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宜在疏散路线的上方设置消防应急标志灯,消防应急标志灯的疏散方向应指向固定的安全出口,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2 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高度超过4.5m的场所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大型消防应急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60m,展览厅、商场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消防应急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宜大于3m。 6.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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