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1 建筑物内的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应优先设置在走道交叉处及拐弯处、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流动人员数不少于5人的房间。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的房间、医院的病房和监护室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
6.3.2 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宜在客房内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 6.3.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3.2.4 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3.2.5 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6.4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6.4.1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电气管道井或配电间等房间内。
6.4.2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4.3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6.5 应急电源盒的设置
6.5.1 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6.5.2 应急电源盒暗设时其工作状态指示灯和手动试验装置应设置在能够观察和操作的位置。 6.5.3
6.5.4 应急电源盒与其供电的照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有防止鼠咬保护。
6.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
6.6.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6.6.2 严禁在密封环境中使用,应安装于通风良好地方;电池容量≤10000V Ah至少有自然通风孔;当电池容量呈≥10000V Ah时,除自然通风孔外,尚应加装通风装置并保证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时。 6.6.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柜(箱)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6.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置
6.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内,没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6.7.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落地安装时应符合GB50116中消防控制室内布置的相关要求。
6.8 疏散指示标志牌
6.8.1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标志牌只能设置在地面或距地面1m以下的侧面墙上。
6.8.2消防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特殊标志除外)。
7系统供电
7.1 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
7.3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 应由两回电源供电;
7.4 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 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 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 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8 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 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验方法:核对检验报告与产品。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只。
8.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