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记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截止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4.3.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且交纳履约保证金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4.4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4.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3.4.4.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施工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4.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书中有虚假材料的; 3.4.4.4投标人相互串标;
3.4.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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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对本工程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A4(有关图纸可用A3的白色纸)复印纸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须附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2)投标人名称及时间。
(3)外包装封套的封面上还应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即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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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由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7)主持人、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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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山东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评审合格,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业绩得分”之和,作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7.1.2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最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投标价高低、技术标得分高低、拟派出项目经理的建造师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即先确定投标价低的优先,如投标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如投标价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时,则以拟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级别高的优先,若投标价、技术标得分和拟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级别均相同时,再以投标人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若上述四项均相同时,则由评委会表决或招标人选择确定。
7.1.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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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4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7.2 中标通知
7.2.1中标人确定后,在鱼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三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中包含的合同条款构成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资格。
7.4.4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任意更换,施工中,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不称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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