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入场者按弃权论。
2. 比赛时,一方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比赛时,则判该运动员弃权。 3. 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非对方犯规)不能继续比赛时,则判该运动员弃权。
4. 在比赛中,运动员因合理动作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须经大会医生检查,方可退出本轮比赛,以弃权论。
5. 在团体循环赛中的无故弃权队及违反参赛资格的队和个人,即未经大会医生和裁判长的许可,弃权者被视为无故弃权。其成绩全部无效。 第八条 个人赛 一、 编排方式:
1. 预赛:以2的乘方数分小组,采取单循环制比赛。
2. 决赛:人数必须是2的乘方数,采用单淘汰制,设种子选手,其他选手抽签定位。 二、 评定名次:
1. 预赛:以小组循环赛中的得分总和评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两人得分相等,两人间比赛的胜者列前。如3人或3人以上得分相等,在5分、4分、3分、2分、1分钟内摔倒人数多少决定,最短时间内摔倒人数多者列前。
2. 排列个人前8名方法:进入前4名被冠军淘汰者列第三名,被第二名淘汰者列第4名。进入前8名被冠军淘汰者列第5名,被第二名淘汰者列第6名,被第三名淘汰者列第7名,被第四
名淘汰者列第8名。
3. 决赛中双方同时倒地分不出先后为“罕”,继续比赛。在规定时间内不分胜负时增设决胜局,即推圈比赛。如仍不分胜负时判双方淘汰。冠亚军决赛时,如遇以上情况,再增设一次决胜局,如仍未决出胜负,由场上裁判确定决胜法。 第九条 团体赛 一、 “三人轮赛制”:
1. 每队每场任选3名运动员出场比赛。
2. 每场比赛前,双方队长抽签决定主、客队。主队运动员的位
置为A、B、C,客队运动员的位置为X、Y、Z。运动员的位置由各队自行确定并填写位次表,位次表交裁判员后,不得更改。运动员比赛顺序为A 位(1、5、9),B位(2、4、7),C位(3、6、8),X位(1、4、8),Y位(2、6、9),Z位(3、5、7)。
3. 在一场比赛中双方均不得更换队员。 二、 “点将制”:
1. 在一场比赛中,采用7人制或9人制,由竞赛规程具体规定。 2. 每场比赛前,双方队长抽签决定主、客队。第1局比赛,主队先点1名队员出场,然后,在一分钟内客队必须点1名队员出场 比赛。第2局客队从未出场队员中点1名队员出场,主队必须在1分钟内从未出场队员中点1名队员出场比赛。以后各队出场顺序以此类推,知道比赛终了。
三、 评定胜负和确定名次: (一) 评定胜负:
1. 每场比赛,7局4胜制或9局5胜制,如局数赛完积分不到最高分时,得分多者获胜。
2. 优胜场:在7局的比赛中4:0为优胜场,9局的比赛中5:0为优胜场。
3. 全场比赛局数赛完,如两队得分相等,增设决胜局。决胜局双方任选1名队员出场比赛(包括后补队员),如仍不分胜负,在增设一局,直到一方得分为止。
4. 每局比赛中双方同时倒地为“罕”,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比赛。 (二) 确定名次:
1. 采用单循环制比赛时,以积分多少确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两队积分相等,以两队间比赛胜负评定,胜者列前。如遇3队或3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以有胜场数评定,优胜场多者列前;如仍相等,以有关之间比赛的净胜分多少评定,净胜分多者列前;再相等无平局或平局数少者列前。 2. 按规程规定确定名次。 第十条 申诉
如对比赛的成绩的判定有异议,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的1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同时交纳申诉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第十一条 安慰赛
一、 编排方法:与个人赛决赛编排方法相同,但不设种子选手。 二、 确定名次:与个人赛确定名次办法相同。 第十二条 犯规 一、 侵人犯规:
1. 用非技术性动作踢对方的任何部位者。 2. 使用反关节动作者。
3. 按压、推对方面部、喉咙及揪、抓对方头发者。 4. 有意伤害对方者。
5. 比赛中女子队员揪、抓和推对方胸乳部位者。 二、 技术犯规:
1. 用手或臂触及对方髋关节以下任何部位者,腿脚触及对方髋关 节以上任何部位者。
2. 比赛中未经裁判员许可自行停止比赛者。 3. 违反比赛着装规定者。
4. 比赛中说话、挑逗和侮辱对方者。
5. 比赛中,随机人员(包括教练员)未经裁判员允许进入场地或进 场指导者。
6. 不服从大会比赛中的规定,不服从最终裁决者。
7. 在三人轮赛制中位次表确定后,更换选手和出场顺序错误者。 8. 延误出场比赛时间者。 第十三条 处罚规定
一、 比赛前,3次点名不到者或不按规定入场者按弃权论。
二、 违反第十二条侵人犯规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
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 违犯第十二条技术犯规之一者,裁判员应及时给予提示、劝告。
不听劝告者,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四、 违犯第十二条第二款第7项者,判定本场比赛为负。
五、 用手触及对方髋关节以下部位而摔倒对方者,判本场比赛为负。 第十四条 运动员伤病的处理、
1. 比赛中一方运动员因身体原因或受伤不能继续参加比赛者,判对方胜。
2. 比赛中,因一方犯规致使对方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判受伤者胜。团体赛三人轮赛允许替换受伤队员。 第三章 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裁判员人数
根据竞赛规模确定裁判员人数。 第十六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 总裁判长:
1. 领导裁判人员学习规则,全面负责裁判工作 2. 比赛前负责检查场地、器材及裁判用具。 3. 当裁判员裁决不一致时,有裁决权。
4. 裁判员不称职时,有权批评教育,必要时可停止其工作。 5. 有权依据特殊情况决定比赛暂停、继续或改期。 6. 审核、签署和宣布竞赛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