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8)

2018-12-25 22:37

对新建、改扩、扩建项目,应优先选用能源利用或转换效率高的节能设备;不能选用国家限制使用或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对在用的设施,如果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应制定并实施适宜的淘汰计划。

可行时,应对设备的能效水平进行监测。

3) 应对节能技术的开发、引进、应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国家、行业内推广应用的先进的节能技术;企业自主或与外部组织联合开发的节能技术和实践;其他能够借鉴或移植的节能技术和实践。

应建立并定期更新适用于企业的节能技术清单,必要时,包括落后工艺技术的目录清单,用以指导工艺技术的设计、开发、引进、更新。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选用节能技术,不能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对在用的落后技术,应制定并实施适宜的淘汰计划。

4) 应确定和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财务资源,并对资金预算、使用及使用效能的监察或评价过程进行管理。 B.应用指南

企业确定和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资源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在人员方面:

a) 对能源的使用和供给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

--负责体系及其过程的策划和验证的人员。例如,负责以下工作的人员: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建立,能源监测、计量、统计。

--与能控因子的控制有关人员。例如:工程项目、工艺技术的设计人员,能源采购人员,各类能源介质的平衡、调度人员,能源贮存、输配过程的岗位作业人员,能源设施的维护人员,用能岗位的作业人员。

--其他。

b) 各层次的能源负责人:

--可以是专职人员,也可以是兼职人员。如果是兼职人员,要保证其从事能源管理的时间;

--具有适当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有影响力;

--具有适当的能源方面的管理和技术知识,以及钢铁行业的专业技术知识。 2) 在设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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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需要管理的能源设施包括:

--用于能源接收、贮存、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分配的设备。例如:发电设备, 输、变电站,输电线路;煤气柜,用于煤气输配的管网;煤炭的贮运设施;供水、供气设施。

--用能设施,例如:高炉;轧钢设备。

--余热余能的回收设施,例如:CCPP发电设备;蒸汽的回收设施;高温烟气余热 回收设施。

b) 需要管理的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及其他用量较大的通用设备,宜:

--当国家标准中规定了设备的“能效节能评价值”和“能效限定值”时,应优先选用能效水平高于“节能评价值”的节能设备;对在用的设备,如果设备的能效水平低于“能效限定值”,应当制定并实施适宜的淘汰计划。

--对设备进行适当的维护,以保持设备的能效水平。必要时,对设备的能效水平进行监测。

--在使用过程中,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使设备在最佳的负荷区间内运行。 --为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必要时,有备用设备。

c) 对钢铁行业的特定设备,规则4.1.2,1)款及4.3表3中列明了各工序的主要用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装备方面的准入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装备。 3)在技术方面,企业应当:

a) 系统地识别、收集与能源有关的技术信息,包括:

--国家和行业上推广应用的节能技术,如:“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适用于钢铁行业的节能技术;HJ465《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GB50405《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中列出的与能源有关的技术。

--企业自主开发的节能技术。 --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的节能技术。

b) 评审所收集到的技术信息,识别适用于企业的节能技术;

c) 对适用于企业的节能技术,纳入企业的“节能规划”或按“管理方案”的控制要求进行管理。

5.4.2 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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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信息交流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旨在就有关能源因素和能源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进行沟通: a ) 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间的信息交流; b) 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回应并形成文件。 组织应决定是否就其能源因素以及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与外部进行交流,如果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应将其决定形成文件,规定交流方式并予以实施。

A. 实施细则

为确保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有效性:

1) 应规定各职能和层次间信息交流、查询、反馈的渠道和方式。特别是: a)各种能源介质的生产、供给、平衡调度、使用、余热余能回收过程中,不同层级的管理和操作单元之间需要交流、沟通的信息;

b)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应建立能源信息的集中管理系统。对各类能源介质进行即时监测、分析和处理,及时进行能源使用和平衡情况的分析和预测,系统、动态地调整和优化能源的供给和使用。

2) 对需要与外部交流的信息,应明确需要交流的信息,规定信息交流、回应的渠道和方式。 B. 实施指南

1) 需要内部交流的信息,包括,例如:

a)各种能源介质的需求及需求变化的信息(包括质量、数量、时间),以及影响能源使用的相关信息,如:设备检修信息(包括计划、非计划检修);

b)各种能源介质的生产和供给信息,以及影响能源生产和供给的相关信息,如:供能设备的检修信息;

c)能源供给和使用情况的即时和统计信息; d)能源质量的监测和反馈信息; e)异常、紧急情况下的相关信息; f)其他。

2) 需要与外部进行交流的信息,包括: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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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交流的信息; b)需要与公众和其他相关方交流的信息; c)与能源有关的管理、技术和统计信息; d)其他。

5.4.3 文件和记录管理

4.4.4 文件和文件控制 能源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b)组织为确保能源管理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c) 对能源管理体系主要要求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以及相关文件的关联关系。 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对能源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以便: a) 在文件发布前应由授权人进行审批,以确保其适宜性和充分性; b)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审批; c) 确保对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做出标识; d)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e) 确保文件字迹清楚,标识明确; f) 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对其分发进行控制; g) 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如果出于某种目的保留作废文件,应作出适当的标识。 记录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文件,按4.4.5进行控制。 4.4.5 记录控制 组织应根据需要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来证实符合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以及所取得的能源管理绩效。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于记录的标识、存放、保护、检索和处置。 所有记录均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具有可追溯性。

A. 实施细则

1) 能源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a) 节能规划;

b) 能源方针、基准和标杆、目标和指标、管理方案; c) 能源管理手册; d) 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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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作业指导文件;

f)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其他外来文件; g) 记录; h) 其他。

2) 能源管理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a)能源管理体系的范围; b)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

c)能源管理体系的过程及过程间的作用关系; d)包含或引用能源管理体系程序。 B. 应用指南

1) 能源管理手册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包括在其他管理手册中。

2) 国标或规则中明示建立或制定程序时,意味着企业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可行时,企业可利用现行的能源管理或其他管理体系文件,直接或经适当修改,用于能源管理体系。一个文件可包括对一个或多个过程的程序要求,对一个过程的程序要求也可以包含在多份文件中。

3) 文件可以呈任何媒体形式,宜以方便使用、易于理解的方式提出。对体系及其 程序的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文字、图示、表格或其组合。文件应当尽量多地使用企业的习惯用语,尽量少地使用与文件的使用者无关或难于理解的技术语言。对岗位作业指导文件,尽量不涉及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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