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排放标准-广东省(3)

2018-12-25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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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对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项目的测定应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

表4 VOCs浓度的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苯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2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C 方法标准名称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3 无组织排放监测

6.3.1 监控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 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

6.3.2 监控点设置及监测方法按照HJ/T 55 的规定执行。 6.4 监测工况要求

6.4.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6.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6.5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6.5.1 总量排放限值的计算考核是以每月表面涂装工艺所有排放的 VOCs 总量(含逸散性排放量)除以底涂总面积为依据,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每辆车的底涂面积按(1)式或(2)式计算:

底涂面积(m2)=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1) 或者

底涂面积(m2)=电泳涂料干膜净重(kg)/(电泳涂料干膜平均厚度(m)×电泳涂料干膜密度(kg/m3)) (2) 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钣金钢板面积,也可作为底涂面积确定的依据。 7.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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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技术管理规定

A.1 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

A.2 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

A.3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以供主管单位核查汽车涂装生产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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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技术导则

警告: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 B.1 适用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环境空气中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 B.2 方法概述

B.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

采样方法参考标准:

1) 美国 EPA Mehtod 18.

2) GB/T 16157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标准:

3)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B.2.2 方法的选择

B.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

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

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

B.2.2.2 应选用表B.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 B.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1的基本要求。

表 B.1 VOCs的监测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 苯 甲苯 二甲苯 三甲苯 2 总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本附录B.4 测定方法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方法来源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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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表 B.1 续

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B.2.4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

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涂装工艺过程排放的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 80% 以上。

对排放浓度较大的前五种有机污染物质要在监测报告中需列出其监测浓度。汽车涂装工艺全过程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

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

表 B.2 汽车涂装过程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

范围 工艺全过程 常见有机污染物 苯、甲苯、(对、间、邻)二甲苯、(连、均、偏)三甲苯、正丁醇、丁酮、丙酮、环己酮、甲基异丁基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乙酸异丁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

B.3 基本要求 B.3.1 测定范围

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 B.3.2 采样

B.3.2.1 采样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 B.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

B.3.2.3 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

B.2.3.4 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

B.2.3.5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B.2.3.6 注意事项

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b) 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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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

B.3.3 分析

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述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

d) 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 e) 选择不同的色谱柱; f)

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

B.3.4 质量保证和控制

B.3.4.1 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B.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1996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 B.4. VOCs的监测方法 B.4.1原理

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对于许多吸附剂,水蒸气是主要的干扰物。如果存在水蒸气干扰,可以在吸附管前加一个冰浴的的小型撞击式水分收集器,水分收集器收集的水应当同时分析,水分收集器和吸附管都要做回收实验(recovery study),回收量的和应符合要求。

注1:用吸附管采样,不应在采样前进行检漏测试,否则会造成采样器污染。

注2:采样前应顾及废气的浓度和采样体积,避免发生吸附穿透(废气的湿度超过2~3%,吸附管的吸附量

将急剧下降。

本方法的测定下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 B.4.2 试剂和材料

B.4.2.1 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 B.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

B.4.2.3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氢气。 B.4.2.4 零气:小于检出限。 B.4.3 仪器

B.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B.4.3.2 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B.4.3.3 色谱柱:根据待分析物质选用合适色谱柱,建议可采用HP-VOC专用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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