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炸伤。刘某认为,彩电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丁某的电视机炸掉自己的右手,丁某应赔偿医 疗费、残疾人补助金等费用;丁某则认为,刘某卖给自己的电视机有质量问题,自己左臂被 炸伤的医疗费应由刘某赔偿。
请分析:
(1)此案的受害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2)受害者的哪些损失能得到赔偿?请阐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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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 商标法
一、知识结构图 二、相关问题解答
1. 对引入案例的分析解答
答:该企业的做法部分正确。其申请的商标不能获得批准注册。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的原则,即使用商标是否申请注册,取决于商标使用人的意愿,由商标使用人根据自己使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但不得违反商标法对商标标志禁止性规定。所以,该企业将一份商标申请注册,一份商标不申请注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是,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武汉”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不但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冰凉”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虽不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 小案例 13—1 参考答案
答:(1)商标局应将“工农牌”商标专用权授予甲厂。因为,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在本案中,甲、乙两厂是同一天就“工农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但甲厂使用较早,因此,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甲厂的“工农牌”商标,驳回乙厂的申请,并最终将“工农牌”商标专用权授予甲厂。
(2)甲厂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丙厂仍可继续使用“工农牌”商标。因为,新闻纸与油 漆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甲厂取得“工农牌”商标专用权后,并不影响丙厂在新闻纸上使用“工农牌”商标。
三、课堂实训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B 2.D 3.C 4.A 5.A 6.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 5.BC 6.ACD
(四)案例分析题
答:(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饭店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 10 年的有效期虽然已满,但未过 6 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乙饭店在未征得“厚味美”商标注册人丙饮食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厚味美”商标注册人丙饮食公司造成损害,因此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四、应知应会的知识
(一)名词解释
1. 商标 2. 生产商标 3. 商业商标 4. 服务商标 5. 集体商标 6. 证明商标 7. 驰名商标 8. 著名商标 9. 知名商标 10. 注册商标 11. 商标权 12. 商标法 13. 商标权法律关系 14. 商标异议 15. 商标侵权行为 16. 商标标识
(二)实用法律问题
1.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2.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4. 商标权人要履行哪些义务? 5. 商标注册要贯彻哪些原则?
6. 在什么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7. 商标注册人有哪些行为时,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8. 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表现形式? 9.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10. 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的保护规定?
(三)解析案例
甲厂生产的 A 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便邀请乙厂共同生产该产品。甲厂在国外 注册了 A 产品的商标。为满足国内市场的需要,甲、乙两厂均各自安排生产一部分产品供
应国内市场。此时,一些小厂家也纷纷生产一些注明 A 产品字样的产品供应国内市场。 后来,乙厂在报纸上刊登声明称:A 产品系乙厂的专有产品,A 产品商标已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为维护 A 产品商标的信誉和乙厂的合法权益,现要求未经乙厂同意的厂
家今后一律不得再使用 A 产品商标,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欲继续使用 A 产品商标,
须于 3 个月内来乙厂协商,并与乙厂签订协议,支付费用。
甲厂看到乙厂的声明后,十分不满,认为:A 产品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产,虽由于各种 原因一直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但已生产 30 余年,现乙厂要求包括甲厂在内的其他厂家
未经乙厂同意一律不得再使用 A 产品商标,显然是侵犯了甲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应将声明
收回,甲厂使用 A 产品商标不必经乙厂同意。但乙厂表示,A 产品虽系甲厂试制并首先生
产,且生产历史较长,但甲厂一直未将该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同时乙厂自承接 A 产品生
产任务后也已生产近 30 年,而且在最近 20 年里的年产量均比甲厂大,且对 A 产品的质量
有所改进,使该产品成为名牌产品,长盛不衰。因此,为保护名牌产品的信誉和质量,维护
乙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将 A 产品商标注册,禁止他人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完全合法的。 请分析:
(1)什么是商标权?商标权有哪些特点?
(2)乙厂是否有权禁止包括甲厂在内的任何其他人未经乙厂同意擅自使用 A 产品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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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如甲厂不经乙厂同意继续使用 A 产品商标属于什么行为?乙厂应当如何处理?
(3)甲厂怎样才能继续使用 A 产品商标?
案例来源 曲振涛:《经济法案例教程》,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46
第 14 章 专利法
一、知识结构图 二、相关问题解答
1. 对引入案例的分析解答
答:该项专利是合作开发的共同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限及专利的所有权由共同发明人约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据此,甲、乙两公司可以协商确定申请专利的相关事项,但丙、丁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因此,本案中 A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如果该请求不违反我国专利法的其他规定,则 A 公司能够获得强制许可权,但应依法向专利人支付相关的费用。
2. 小案例 14—1 参考答案
答:(1)刘某的技术研究属于发明。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项条件。
(2)甲、乙、丙不是发明人。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本案中,只有刘某才是发明人。甲、乙、丙不是发明人。 (3)该案中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是刘某。因为,即便是临时工,只要在单位工作,该发明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设备,就属于职务发明。但是,对于这类职务发明,单位与刘某约定专利权属于刘某的,从其约定。这与履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创造不同。
3. 小案例 14—2 参考答案
答:专利权应当授予我国公司。因为,虽然日本与我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国公司向我国申请专利享受优先权的待遇,但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中的发明创造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享有优先权的时间是 6 个月,该日本公司于 1997 年 9 月 30 日向日本专利特许厅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于 1998 年 4 月 3 日向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同样的申请,时间上已经超过了 6 个月,因此它已经丧失了优先权,它在中国的申请时间只能确定为 1998 年 4 月 3 日。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对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本案中,我国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5 日向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该日期早于日本公司申请的日期,因此,该专利权应当授予我国公司。
三、课堂实训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B 5.D 6.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ABC 3.BC 4.ABD 5.ABC 6.ABCD 7.ABCD 8.ABCD
(四)案例分析题
答:(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2)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许可权。专利权人有权准许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并获得报酬。我国专利法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在宣告专利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本案中,如最终认定该专利无效,乙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3)甲公司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时,应与唐某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该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发生专利转让的效果。
(4)该专利不会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因为我国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本案中,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 年 5 月 19 日申请了发明专利。而丁公司是在 1999 年 12 月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