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村庄布局
2.1 村庄布点原则
2.1.1 体现集聚发展的原则。
2.1.2 符合乡镇域规划的村庄布点要求。
2.1.3 有利于现代农业生产的组织、方便农民小康或现代化生活的需求。 2.1.4 与当地基础设施条件、农业机械化水平相适应,耕作半径合理。 2.1.5集中建设村庄,每个行政村原则上不超过2个;进行集中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集聚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800人。
2.1.6 在地理条件、产业发展、文化保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根据特殊需要适当增加村庄的布点数量,但仍要体现集聚发展的本质要求。
2.2 村庄建设规划分类
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村民的生活习惯、现有建设基础、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和新建型村庄规划两大类型。
2.2.1 改建扩建村庄选择原则:现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不低于70户);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具有较好的或便于形成的对外交通条件;拥有值得保护利用的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并可以实施更新改造;村庄周边用地能够满足改建扩建需求。
2.2.2 新建村庄选址原则:参照1.6条、2.1条要求和2.2.1款相关要求。 2.2.3 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包括危房改造),都不得在现村庄新建或改建,应纳入所并入的村庄进行规划建设。
2.3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2.3.1 改建、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积极推进旧村的改造和整治,合理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
2.3.2 旧村改造原则:重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对现有建筑进行质量评价,确定保护、整饰、拆除的建筑,注意保护原有村庄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加强村庄绿化和环境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提高村
3
庄居住环境质量。
2.3.3 新村扩建原则:与原有村庄在社会网络、道路系统、空间形态等方面良好衔接,在建筑风格、景观环境等方面有机协调;在原有村庄基础上沿1-2个方向集中建设(选择发展方向应考虑交通条件、土地供给、农业生产等因素),避免无序蔓延,尽量形成团块状紧凑布局的形态;统筹安排新旧村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4 新建型村庄规划
与村庄自然环境和谐,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充分体现浓郁乡风民情特色和时代特征。
2.5 村庄布局原则
2.5.1 全面综合地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2.5.2 集中紧凑建设,避免无序扩张。
2.5.3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体现地方特色。 2.5.4 新、老村庄有机衔接,形成合理有序的空间结构。
2.6 村庄结构和用地标准
2.6.1 村庄结构
村庄以住宅组团为基本单元,村庄一般由大小不等的多个住宅组团构成。 2.6.2 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两类控制。Ⅰ类为60~70m2/人,适用于规模较小(800~1500人),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Ⅱ类为70~90 m/人,适用于规模较大(1500人以上),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90m2/人。
2.6.3 建设用地标准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按表2.1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取值相加不应超过总建设用地上限。
4
2
表2.1 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类别 1.居住建筑用地 2.公共建筑用地 3.道路广场用地 4.绿化用地 *5.其它用地 村庄总建设用地 占总建设用地比例(%) 70~80 2~4 8~15 2~4 5~10 100 人均用地指标(m2/人) Ⅰ类 Ⅱ类 42~56 1.2~2.8 4.8~10.5 1.2~2.8 3~7 60~70 49~72 1.4~3.6 5.6~13.5 1.4~3.6 3.5~9 70~90 *:包括公用工程、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
5
2.7 村庄布局模式
2.7.1 村庄布局基本模式 2.7.1.1 集中式布置模式 2.7.1.2 开敞式布置模式
6
2.7.2 按自然地理条件划分 2.7.2.1 平原地区模式 2.7.2.2 水网地区模式 2.7.2.3 丘陵地区模式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