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条款(3)

2018-12-27 16:54

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施工用电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盘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人提供用电方便。

3)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3.3施工用水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DJ/T5124-2001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3.4施工照明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和线路照明设施。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3.5施工通讯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电讯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讯线路和现场的电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电讯部门签订协议。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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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讯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讯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1.3.6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和土料,并负责砂石料和土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生产能力和规模,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要,进行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代料平衡后选定,配置的开采加工设备应满足砂石料和土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3)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和土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4)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和土料开采加工系统的布置和设计,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洪保护和弃渣处理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3.7混凝土生产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2)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要素。 3)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3.8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永久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1)机械修配厂(站);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钢筋加工厂; (4)木材加工厂;

(5)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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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仓库和堆料场

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土料、弃渣料及其他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3.10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 (4)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和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扩。 1.3.11其他临时设施

除上述的临时工程外,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程所需的各项临时设施工程,如临时围堰、施工导流、基坑排水等,均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负责拆除和清场。 1.4施工安全保护

1.4.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1)承包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置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到的安全措施。

2)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条有关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淮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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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如实通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4)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4.2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施工员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4.3照明安全

1)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有关规范的规定。

2)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 1.4.4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4.5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本章第1.2.9款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1.4.6爆破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1款1)项批准的爆破作业安全措施文件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并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爆破的管理规定。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1.4.7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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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2)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时其辖区内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4.8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4.9信号

1)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须的信号装置,包括: (1)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控制信号; (4)危险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2)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者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4.10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将手册的复印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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