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的生产首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要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4)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5款的规定进行更换。
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1.13进度计划的实施 1.13.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月26日向监理人报送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1)按合同计划要求,列出计划完成的年工程数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2)列出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3)提出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要求。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列出施工的各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1.13.2工程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26日前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当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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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1.13.3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旬逢“5”日,每月25日,定期召开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承包人应将上述内容整理成书面汇报材料,于会前提交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每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一个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13.4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款的规定,提交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14.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1.14.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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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1.14.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的规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2)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办理。
3)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4)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2 土方工程 2.1 范 围
主要工作内容为土地平整(含表土剥离及还原、土地平整、板结硬土翻挖30cm、田埂修筑、坑塘清淤、杆线迁移等)、沟渠、田间道路、其他(绿化)工程、临时工程等所涉及的土方工程土方开挖及回填、边坡整修、压实等。 2.2 一般要求
2.2.1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工程的开挖线或回填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或回填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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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或回填线以外进行的开挖或回填,应在该开挖或回填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或回填线以外增加的开挖或回填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3 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等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2.2.4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如对已有建筑物造成损坏,其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2.5 承包人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安设足够的安全照明。 2.2.6 施工组织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开挖或回填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开挖或回填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等。 2.2.7 开挖或回填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功回填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或回填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或回填。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2.2.8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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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开挖或回填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及其工程量; 2)质量检查、试验资料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3 试 验 2.3.1 边坡土料试验
承包人应按有关的规定要求,对边坡土料进行最大干容重试验。试样取自成型后的边坡面下100mm,取样个数及频率由监理人确定。 2.3.2 压实试验
承包人对所有的回填土方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逐层压实施工,使之达到设计标准。对不同的地点用不同的工具进行压实试验,确定施工所使用的压实工具及施工方法,使之达到设计要求的压实度时工程质量合格,施工简便、工效高。压实试验结果必须报监理人审批。 2.4 施工要求 2.4.1 校核测量
开挖或回填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或回填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4.2表土剥离、清理及还原
1)土地整理工程的田地表面熟土层必须剥离20cm并堆放在适当处,待土地整理后,经监理人验收后,还原表土。
2)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或回填工程区域内的树根(兜)、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他附着物或有碍物。承包人砍伐的成材的树木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将其焚毁;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工程或环境的清除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7条的规定办理。
3)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4)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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