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继续教育课件(4)

2018-12-27 17:58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 ,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 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p183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 (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 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 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 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 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 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 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 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上海网上申报自动生成

一、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

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二、 如何理解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的营业额?

答: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如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营业额,包括自开票营业额、代开票营业额。 三、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答:在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业务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并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以及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可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四、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暂免征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应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的, 在纳税申报时可作免税申报。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的销售额涉及

代开票部分的,其代开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方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9万元(按月超过3万元),对其销 售额或营业额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按季销售额或营业 额中的一项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另一项超过9万元(按 月超过3万元)的,对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的销售额或营 业额,可申请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另一项超过标准则应全额申报 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 1.销售额小于3万元

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申报纳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2.销售额大于3万元

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末提取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申报纳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纳税人,会计处理。 1.收入额小于3万元

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申报纳税时:不作处理(不提取,不缴纳) 2.收入额大于3万元

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月末提取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 申报纳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 ××× 贷:银行存款

例二: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14年10月取得修理修配收入2.8万元,其中:0.8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月取得销售收入4万元;12月取得修理修配收入2万元,其中:1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营业税劳务。

请问: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申报:

(一)当期实现销售额2.8+4+2=8.8万元,小于9万元标准,当向受票人收回 1.8万元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可按8.8万元申请暂免增值税;

(二)当不收回1.8万元税务机关代开专票时,应按7万元申请暂免增值税;

营业税申报:零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p187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 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双免)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 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p191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 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上海每户每年9600元)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 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 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 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 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上海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 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 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 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 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 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 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 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

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 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 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 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 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知识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p196(申办程序问题)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

审核确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第一条 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 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 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 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递交申请: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应当 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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