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将控制过程和控制规则融入会计信息系统,实现对违 反控制规则情况的自动防范和监控,提高内部控制水平。 企业指引——功能定位提升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且具有明晰审核规则的 会计凭证,可以将审核规则嵌入会计软件,由计算机自动 审核。未经自动审核的会计凭证,应当先经人工审核再进 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于会计核算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 情况,逐步实现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 理等财务管理信息化。
处于财务管理信息化阶段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 情况,逐步实现财务分析、全面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绩 效考核等决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子公司数量多、分布广的大型企业、企 业集团应当探索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会计工作的集中,逐步 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
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 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 必要条件。 企业指引——外企规范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境外投资者指定的会计软件 或者跨国企业集团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数据服务器的部署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在境内保存 会计资料备份,备份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境内备份的 会计资料应当能够在境外服务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独立满 足企业开展会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资料中对经济业务事项的描述应当使用 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对照。 企业指引——电子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会计资料备份管理制度,确保会 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涉 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电子会计资料;未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其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 外。
企业指引——会计资料无纸化 p251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本企业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企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企业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企业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 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企业对电子和纸面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企业指引——会计资料无纸化 p254
第四十一条 企业获得的需要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证明的原始凭证 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面 资料:
(一)会计资料附有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电子签名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第三 方认证;
(三)满足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 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电子签名法》p254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 名人身份并标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p255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企业指引——电子会计资料 p256
第四十二条 企业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遵循国家有关会计档案 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门职责——分工 p277-278
第四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 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对企业的监督 p277-279
第四十四条 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 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
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 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 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 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财 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 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财政部门职责——对企业的监督
会计资料无纸化管理条件 过渡与衔接 p275
第四十八条 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 范》(财会字〔1994〕27号)、《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财会字〔1996〕17号)不适用于企业及其会计软件。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财 政部发布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财会字〔 1994〕27号)、《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会字〔1996 〕17号)同时废止。 过渡与衔接 p281
2014年1月6日之前购买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 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 到要求。
2014年1月6日以后的,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
2017年1月6日起,所有软件都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 过渡与衔接
过去和现在都有的规定,没有过渡期
? 中文界面
? 科目分类和编码
? 凭证、账簿打印输出格式 ? 记账凭证编号连续性控制 ? 已记账凭证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