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考法律知识讲座

2018-12-27 18:18

法律知识讲座

需要阅读的法律条文(至少浏览3遍)

宪 法: 《宪法》,《立法法》

民 商 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

刑 法: 《刑法》

经 济 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法是由国家机关专门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特征 :1)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 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法是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具有普遍性。 5) 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预测作用: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渊源(也称为法的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其它

四.法律规范

1. 概念: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是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一部法律是由多方面的内容构成的,如法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宗旨、法律条文中某些词汇的含义、法律公布和生效日期等。

2.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有……义务”等词汇表述。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禁止性规范:就是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等词汇来表述。

《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五.法律关系 1.概念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内容:权利和义务

3)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3.法律关系的分类:平权型和隶属型

【例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

1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忘带身份证,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六.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又称之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又称之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理学里面把中国的法律体系划分成这样几方面:(1)宪法,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籍法等;(2)行政法;(3)民法、商法;(4)经济法;(5)社会法;(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7)刑法;(8)诉讼(程序)法。 七.法的适用范围

1.法律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也叫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

3.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该条体现了“属人主义”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该条体现了“保护主义” 八:法制与法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容易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例题】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 )。 A.与法律相同 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 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

解析:见《立法法》第47条规定。

宪法学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国家根本大

2

法。

二、宪法的特征 1. 是国家根本法

2.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据严格的程序 三.宪法的发展

1.英国宪法是最早产生的宪法,英国也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确立宪政体制的是1215年《自由大宪章》),英国宪法的特点:不成文,没有宪法法典(形式上的特点)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产生之前,有些政治法律文件,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把它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典由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现在有27条修正案)组成。

法国的宪法,1789年的《人权宣言》(提出主权在民,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1791年的宪法是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的成文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人民共同政治协商会议纲领》,是1949年9月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后来又有75、78、82宪法。1982年12月4日产生了新中国第四部宪法,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88、93、99、04年四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 2004.3.14修正案 A.三个代表入宪;

B.国家保护私有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C.重新阐释爱国统一战线,认为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

D.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E.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建立同全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F.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基本制度

1.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模式。“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2.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行驶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个区域等级。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即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2)立法权,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香港和澳门的行政长官均需年满40周岁,在本地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或澳门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澳门基本法只要求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永久居留权指个人容许永久居留于某国的权利,但不享有公民权。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称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份证俗称绿卡。 五.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 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 A.宪法修改和监督权

B.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C.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

3

D.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F.其它职权 2.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是我国结构体系中的一个,包括主席和副主席。

2)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目前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任期是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职权。82年宪法规定的主席行使的权力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是其权利和义务,无否决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的全权代表,享有外交权,荣典权。

4)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补选,补选之前这个位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来代行主席的职务。 3.国务院

1)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包括三个方面的性质:从地位上来说,它是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它是管理国家一切事物的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它是从属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它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2)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审计长、部长、主任。整个国务院的任期和全国人大是一样的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 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 。 2.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3.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2)政治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无罢工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A.公民有信不信教的自由; B.有信哪个教的自由; C.有信哪个教派的自由; D.信教时间的自由。

4)人身自由,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

A.狭义的人身自由,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部门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组织和个人,对公民的身体强行搜查,都属于非法搜查。

B.人格尊严,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从法律上讲就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人格权主要指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C.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得侵入,不得非法搜查。侵占、损毁公民住宅的话也算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

D.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是广义的通信,也就是说写信、打电话、发电报等交往都算是通信范围内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绝对的,未经法律允许任何个人及国家机关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这种自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安全机关也可以)。

4.公民的基本义务

A.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B. 遵守宪法和法律;

C.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D.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 E.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劳改判刑的人不得服兵役,全日制学校的人缓征,家里唯一劳动力的缓征;有人问独生子女是不是可以缓征?注意只有在该独生子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时才可以缓征,否则不可以)。 F. 依法纳税;

G. 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

4

H. 其它义务,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七.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本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例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 A.未满十八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每票的效力相等。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上,采取以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平等性程度。如1995年的修改就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原来的8:1、5:1、4:1一律改为4:1,反映了选举价值逐步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选举法对于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规定了不同比例。“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 4.秘密投票的原则

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例题】

1.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 ) A.基层行政机关

B.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基层群众性组织

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C. 矿藏、水流、海域、森林专属于国家所有 D.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3.某县A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黄某、朱某和王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 )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A.黄某 B.朱某

C.王某 D.三人均不得当选

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公民的法定权利和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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