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
A.立法权 B.司法权 C.执法权 D.监督权
民 法
一.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记住“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这18个字。 三.民事法律关系:凡是能够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才被我们叫做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
4.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类型。 【例题】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A.公民A死亡
B.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
C.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 D.甲请朋友乙吃饭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公民甲死亡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但死亡将引起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故为事件。企业合并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故为行为。因暴雨而使甲家池塘的鱼进入乙家的池塘,对乙家构成不当得利,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请朋友吃饭则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不为法律事实。故本题选项为ABC。 四.自然人
1.自然人与公民之区分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这么一种地位或资格。一定要注意,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大同小异,关键的区别是在中间加了一句话,即“以自己的行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这里还要求当事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4)例外性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例题】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生。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读书。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康复,并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千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4.自然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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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的住所是确定诉讼上地域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之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5.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6.宣告死亡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7. 监护 监护是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以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监护制度旨在保护欠缺意思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其对于监护人而言是一种职责,而非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五.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六.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不能够独立进行的或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进行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中对此有所改变,它变成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了。如果监护人拒绝追认,或相对人行使了撤销权,它才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只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是无效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如吃回扣等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如“典妻协议”)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受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八.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的,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一经追认,即发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而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也属于效力待定,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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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 A.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B.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十.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十一. 共有
1.概念: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 2.共有形式: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是共同共有。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十二.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十三.抵押、质押和留置
1.抵押是债务人把自已的财产押给债权人,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抵押物仍然归债务人使用、处置 ,不转移占有。比如:用房产作抵押,房子还归本人使用。 (请大家重点看看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财产)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以衣物质钱。
3.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譬如一艘货轮在海上遇险,经施救、修理恢复了原状,若货轮所有人拒不支付拖船费和修理费,则拖救人、修理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了。
十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举例: 一个人发现一位老人被别人撞伤,他救护老人的行为,无疑就是无因管理;如果是他自己把老人撞伤的,那么救护老人即是他的法定义务,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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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十六.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
1.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例题】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 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
儿来。”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请回答:甲乙互发的电子邮件中,属于要约的有: A.5月30日甲的邮件 B.6月1日乙的回电 C.6月2日甲的回复 D.6月4日乙的回电 十七.合同概述
1.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A.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B.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未发生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C.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5.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为诺成性的合同。
赠与撤销的法定事由有: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上述三种情况,撤销权由赠与人享有,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1年内行使方为有效。 6.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7.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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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合同
8.委托、行纪和居间合同
1)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2)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十八.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3) 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 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有: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有:使用权 、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并获得报酬权。
4.著作权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详见《著作权法》第22条)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分为著作权中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24条对此有规定: 1)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3)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十九.专利权
1.专利权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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