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考法律知识讲座(4)

2018-12-27 18:18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 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消费税

一.定义: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 ,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个人所得税法(重点) 一.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见《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免征范围(见《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题】 在我国,下列所得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保险赔偿

B.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C.偶尔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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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财产转让所得

四.减征范围(见《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五.其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见《土地管理法》第8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划拨: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土地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其权利的取得,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公务员法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 servant或者civil 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 employee);

一.公务员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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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四.公务员的录用程序

发布公告------ 资格审查------ 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审批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五.公务员的考核

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六.公务员的奖惩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七.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原则

A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 B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合理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 ,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 二.行政主体

1.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2. 行政主体的范围 1)中央机关与机构 2)地方机关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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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和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例题】下列何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

A.某长江大桥桥头有一块牌子,上写“6:00—21:00非机动车不得上桥”,落款为该市公安局 B.某区公安局对违反规定驾驶人力三轮车上长江大桥的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C.某县劳动局规定,本辖区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报经本局鉴证 D.某县劳动局对本辖区内某企业与其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例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A.公路局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的通知 B.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对新华小区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 四.行政处罚法

1. 概念:是指具有法定管辖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A.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数个处罚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做出处罚; B . 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数个处罚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处罚种类。

【例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己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6)裁执分离原则

例外情况: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去指定缴款处缴款确有困难,要求当场收缴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行政拘留

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申诫罚:警告

【例题】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第22题) A.暂扣违章司机的机动车驾驶证 B.对醉酒的人约束至酒醒

C.对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公务员给与开除处分

D.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适用的处罚类型限于警告和数额很少的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2)一般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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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

(3)审查并作出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赔偿

1. 概念:是国家赔偿的一种,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取得的损害赔偿。

2. 行政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赔偿。

【例题】2009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9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1.哪些人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 A.王某的哥哥 B.王某的妻子 C.王某的子女 D.王某的单位

2.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实效应当自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3.本案如需国家赔偿,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赔偿方式有死亡赔偿金 B.赔偿方式有丧葬费

C.赔偿方式有精神损害赔偿金 D.还应当对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 4.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可以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B.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若认为民警犯有重大过失,不需责令该民警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C. 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王某的父亲不能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D. 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王某的父亲可以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

1. 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2.基本原则

1)一级复议原则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3. 不能行政复议的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如内部处分等。 2)对民事争议的调解

3)抽象行政行为 (但是,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的时候一并提出)

4. 行政复议管辖(见《行政复议法》第12-15条)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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