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
2、大公无私制止违章,防止事故发生,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 3、在改进劳动防护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4、对在安全生产、防尘防毒,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者; 5、在救护工作中和抢险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正副主任、专职安全员可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
1、所在车间全年无死亡、重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火灾、交通和较大污染事故的;
2、全年车间粉尘合格率平均达到87%以上; 3、全年事故隐患整改率均保持100%;
4、全年各种安全业务培训学习到课率达到95%以上,考试成绩平均90分以上;
5、全年车间千人负伤率降到矿年度计划指标以下。
第八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到下列条件班组长,可给予300-500元奖励。 1、全年无因工死亡、重伤事故,无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 2、全年班组工作场地粉尘合格率达87%以上,千人负伤率为0;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知识学习,全班组考试成绩平均达到95分; 4、年内全班工作岗位无隐患,无各种事故。
第九条 其它安全活动奖励(如:安全月、周活动或上级、矿临时组织的活动),可依据组织活动部门的规定对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凡是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经车间、班组评议通过的,将文字材料报安环处审核,经生产矿长同意,报矿长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矿安全环保处应健全安全档案,将个人受奖情况记入档案中。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车间、矿区、处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处罚未包括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人(车间主任或相当职务)罚款100元-1000元。
1、由于工作不力造成伤亡、尘毒危害或污染事故; 2、由于忽视安全管理工作而造成事故;
3、单位职工由于缺乏安全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事故; 4、由于设备失修或设备安全设施不全而造成事故;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致使重复事故发生; 6、由于提交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不好,投产后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当事人取消当月安全奖,并罚款100元-2000元,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
2、对本单位使用的安全、防尘防毒的设备、设施,修复不及时而导致事故或职业中毒;
3、由于拆除安全设施或设备安全附件而造成事故;
4、发现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立即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5、对反对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影响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后,不吸取教训,甚至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给予2000元处罚,情节恶劣的给予除名。
第十五条 对有十二条、十三条行为的职工,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罚款和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可视其损失大小,令其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本人工资中分次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责任者,责任人取消当月安全奖金,并处50元-500元罚款。
1、发生轻伤事故停工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 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重报轻者;
4、拆除或损坏安全标志、设备、仪表者,给予罚款外,令其重新按装好; 5、因设计或技术指导失误,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 6、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
7、对“安全指令”和“消除事故隐患通知书”执行不力,不按期整改,又未及时书面报告,在处罚责任人的同时,处罚单位500元(不管是否造成事故);
8、发现不安全情况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造成事故但后果不严重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处罚所在单位1000元;
9、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拖延解决时间,不积极实施; 10、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安全技术学习或考试达不到85分。 第十七条 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车间和达不到本条列第八条规定的班组,年终均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八条 凡发生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单位,除按本条例规定对责任者进行罚款外,所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执行。
1、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
2、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当月按责任制否决,职工只发300元生活费,评优评先否决(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单位职工当月安全奖全部扣发;
3、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当月人均罚款100元(部门领导按安全责任状规定处罚),事故责任者扣当月安全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安全奖金外,按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特种作业无证操作,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 2、在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场所吸烟的,每次罚款300元(包括外来工程队);
3、在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离岗、看小说、睡觉、哄小孩等),每次罚款100元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4、蹬高作业或料仓内作业时,不戴安全带每次罚款50元,并停止其工作; 5、酒后上班,每次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6、上班劳动护品穿戴不齐(穿裙子、拖鞋、高跟鞋、背心等上岗操作),下露天坑、下井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每项罚款50元;
7、无证驾驶本单位的机动车辆,每次罚款100元,并立即纠正; 8、违犯劳动纪律(如打架斗殴等),每次罚款100元,两人以上者同罚,并停止工作外,执行岗位否决规定;
9、不按规定地点存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将其存放在车间、工作室内的,每辆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
10、未经批准操作不属自己使用的设备,每次罚款100元,并令其停止操作,造成设备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外来工程队);
11、不经请假不参加安全活动,每次罚款50元,并按旷工处理; 12、不按规定行驶或停放车辆,每次罚款50元;
13、车辆带病上路或安全附件不全,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修好后方可继续行驶,如造成严重损坏,按经济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14、、电工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或停送电时不执行规程,每次罚款50元,并令其纠正;
15、违章攀爬行驶中的车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伤害自己负责; 16、有意造成安全制动闸、过卷装置失灵的,给予罚款2000元之处罚,留察一年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矿籍或追究法律责任; 17、不听安全人员劝阻或妨碍事故调查,无理刁难或打骂安全人员者,一次罚款200元外,并按岗位否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操作者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其它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可给予部分或全部经济赔偿,其标准如下:
1、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200元-1000元(含1000元)者,次要责任者
赔偿20%;主要责任者赔偿50%,全部责任者赔偿100%;
2、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2000元(含2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200元,主要责任罚款700元,全部责任罚款1300元之处分;
3、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4000元(含4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300元,主要责任罚款900元,全部责任罚款1600元之处分;
4、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6000元(含6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400元,主要责任罚款1100元,全部责任罚款1900元之处分;
5、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8000元(含8000元)者,次要责任罚款500元,主要责任罚款1300元,全部责任罚款2200元之处分;
6、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10000元(含1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600元,主要责任罚款1500元,全部责任罚款2500元之个分;
7、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2万元(含2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700元,主要责任罚款1700元,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
8、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3万元(含3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800元,主要责任罚款1900,下岗学习3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9、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4万元(含4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9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下岗学习6个月,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10、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5万元(含5万元)者,次要责任罚款1000元,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留矿察看一年,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留矿察看一年;
11、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次要责任罚款1100元,主要责任、全部责任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设备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自行找人替班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原则由责任双方共同赔偿全部损失,具体数额车间裁处。
第二十二条 内运车辆肇事不能按交通肇事处理时,可按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包括的违章行为,发生后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