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施工影响范围之外,并设在较为稳定的、长度不少于1.0m的砼桩上,必要时应设保护桩进行保护。
5. 5 路基施工前应按现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和《榆林至靖边高速公路技术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路基放样。
1、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复测。复测时按设计文件提供的桩号进行放样,复核土方数量时不得增减桩号。
2、根据恢复的中线、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沙位置、平整带、弃沙位置等具体桩位,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0m。桩上应标明桩号与路基中心填挖高度,用(+)表示填方,用(-)表示挖方。
3、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5米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4、施工期间,每隔一定时间应复测导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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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点。在春融以后必须复测水准点、导线点、控制点等。
5、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在不大于200米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埋设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若发现控制桩丢失或碰倒应及时补上。
6、对取沙位置应定点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允许的挖掘深度、宽度和所供应的路基范围桩号。
7、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宜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0~20米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及挖深。
8、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主要控制点、导线点、水准基点等原始控制点。
5. 6 路基施工前应做好复查和试验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对路基范围内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取样、试验确定其性质和范围,并了解附近既有建筑物对特殊土的处理方法。
2、应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资料,对取自挖方或用于路堤填料的借方位置的风积沙每隔一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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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进行复查和取样试验。对于土方路基地段的土样也应取样进行复查和取样试验。
3、挖方、借方和用于填筑路基的风积沙、土及用于石灰土封层的石灰应做下列试验项目,其方法按照《土工试验规范》、《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等执行。
(1)风积沙填、挖路段试验项目 a、颗粒分析试验
b、相对密度试验(视比重) c、天然含水量试验
d、最大干密度的确定,包括干燥状态下和饱水状态下两种不同情况,确定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2)土的试验项目
a、沙区路基范围内存在部分土方路段路基工程及粘土包边等项目,施工前应对土做相关试验。
b、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稠度或液性指数。
c、颗粒分析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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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含水量试验
e、密度试验和相对密度试验 f、重型击实试验 g、强度试验(CBR值)
h、有机质含量试验和易溶盐含量试验 (3)石灰土试验项目
a、石灰的化学分析,主要包括石灰的有效氧化钙、氧化镁含量。
b、石灰土的配合比设计。 c、石灰土的重型击实试验。
5. 7 在开工前须由各施工单位将具有代表性的风积沙试样送交榆靖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对各合同段风积沙填料的颗粒分析及最大干密度值进行室内试验。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风积沙颗粒粒径发生变化,应及时取样进行补充相应试验。
5. 8 场地清理
1、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公路用地放样,有业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需要提出临时用地计划,并绘制用地平面图及用地划界表,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拆迁及临时占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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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沟、通讯、电力设施、上下水道、坟墓及其它建筑物,均应协助有关部门事先拆迁或改造;对于路基附近的危险建筑应予以适当加固;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
3、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应将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平碾压密实。
4、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应进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应根据腐土厚度决定,清除的腐土应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面后,应整平压实到规定要求,才可进行填方作业。
5. 9 试验路段
1、目前尚无完整的沙区路基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和方法,各施工单位在大面积施工前应根据本规程有关条款规定,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做试验路,熟悉和掌握沙区路基施工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以便指导大面积施工。
2、试验路段位置应选择地质条件、断面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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