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2014刑事诉讼法期末整理(2)

2018-12-29 20:17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在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第二节 行使回避制度

重点注意回避的情形人员和效力 1.

回避情形:

1.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回避人员: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上回避程序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公安司法人员自行回避的情形。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回避遵循“谁指派,谁决定”的原则。 回避效力:

决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公安司法人员应立即退出刑事诉讼活动。但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回避决定作出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决定。对于自行请求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参加诉讼活动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节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本章节不考察概念及意义;重点注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和方式、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留意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有: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取证据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提出证据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等;义务有:保密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还有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等义务。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重点注意监视居住、逮捕的适用条件、程序、执行程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刑罚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必要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逮捕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决定逮捕程序

3.人民法院的决定逮捕程序。

4.对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 逮捕的执行程序:

1.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证明。

2.逮捕后应当立即将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3.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

5.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意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6.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法、人检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当事人、赔偿范围【新问题不考】、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 1.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自然人。 2.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法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1.刑事被告人本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4.当有完全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5.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权人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2.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及间接损失。 3.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重点注意法定期间和期间的计算

表一: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12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4小时 (1)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2)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表二: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3日(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 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5)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5日 (1)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2)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4)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5)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或《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7日(1)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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