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2014刑事诉讼法期末整理(4)

2018-12-29 20:17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两审终审制: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唯有在法定诉讼期限内,享有上诉权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同级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时,才依法生效可交付执行。

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可交付执行。不得上抗。

2.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在法定刑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未经法定核准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执行。

独任庭是独任制审判,即由一人开庭审判的法庭组织形式.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合议庭。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重点注意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前会议,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自诉案件的是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审判案件的程序特点

庭前会议: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某些特定情况,而决定把对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司法人员将这些情况查明或解决后,再继续审理该案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中止审理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诉讼外的情况,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而暂停审判,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

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1.障碍原因不同。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内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可以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外的障碍,该障碍的消除,不能通过诉讼上的努力而实现;

2.障碍产生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障碍,产生在开庭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中止审理的障碍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过程之中,也可以出现于法庭审理之前;

3.再行审判的可预测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何日再开庭审理,可以预定,甚至当庭就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确定。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解决轻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诉讼效率。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应发给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二)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当事双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对于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或者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属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应当允许。对于自诉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自

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凡自行撤回自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自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地诉讼活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它是相对于自诉而言的,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它不是对自诉的答辩。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在反诉成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双方地位平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各方当事人罪责自岁,不能相互抵消刑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作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本身是属于公诉性质的案件“转为”自诉案件来处理的,因而大都性质严重、情节复杂,案件范围广泛,审理难度较大另外两类自诉案件大得多。因此,项再不对反诉作一定限制,更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案件往往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项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其第一审审判程序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可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

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2.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4.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重点注意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主体、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上诉主体又称上诉权人,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1.维持原判。认为原判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变更原判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引用法条时不当,导致案件定性或是罪名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或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外量刑。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法刑事诉讼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重点注意死刑复核的程序【P419、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死刑复核的方式: 1.审查、核实案件材料 2.讯问被告人

3.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作证 4.听取辩护人意见 5.听取检察机关意见 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1)无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提审、发回重新审判 2)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在纠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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