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2014刑事诉讼法期末整理(3)

2018-12-29 20:17

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 (6)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10日(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 (2)一审法院要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 (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5)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 15日(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20日(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0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表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1个月(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4)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7)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9)审理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自被羁押后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羁押期限问题总结

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审查起诉期间,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计算,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即1+0.5 审判期间: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阶段 机关 处理 立案阶段 公诉案件:侦查机关 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应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人民法院 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 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审查起诉 阶段 人民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 对于法定第一种情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如果已经查明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仍未查清或者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 重点注意概念、特征

立案的法律特征: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诉讼阶段。诉讼阶段必须先后次序严格进行,前一诉讼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才能进行下一个阶段。 2.立案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不隶属于其他任何诉讼阶段而独立存在。 3.立案是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合法依据。

4.立案是法定的立案机关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决定。

第十二章 侦查程序

重点注意侦查行为以及其中的通缉

通缉的特点:是公安机关对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1.主体的特定性。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

2.性质的协作性。是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在分工负责基础上的通力合作,协同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3.方式的单一性,方法的多样性。虽然是单一发布的通缉令,但可以印发、张贴、刊载、播放。 4.行为的强制性。公安机关发现通缉对象即可予以拘留,并通知发通缉令的侦查机关前去押回处理。

通缉的程序:

1.决定通缉。侦查机关经过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逮捕的,应先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批准逮捕,但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如需要通缉的,应当向领导汇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通缉。 2.发布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向本辖区发布的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命令。 3.通缉令的发布机关和方法:县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本辖区内发布通缉,超出通缉范围的,应呈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或公安部发布通缉令。毗邻地区有固定协作关系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协作规定互相抄发通缉令,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4.补发通缉通报。如果发出后,侦查机关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 5.撤消通缉令。

通缉的意义:

1.威慑被通缉者,促使其投案。 2.有利于及时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 3.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作案。

第十三章 起诉程序

重点注意P297的处理、不起诉、自诉的程序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事实、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能自行侦查的,也可以自行侦查。

审查中发现遗漏犯罪嫌疑人,而案件证据材料确实、充分,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时,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本院的侦查部门了解未将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认为需要提起公诉的,可以径行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予以纠正。如逮捕的,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不起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侦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①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1.《刑法》第37条所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受过刑事处罚,可免除刑罚的。 3.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社会危害性,应当酌情减轻刑事责任或免除刑罚。 5.预备行为构成犯罪的,可比照刑法该罪条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6.中止犯罪,可减轻或免除刑罚;共犯中其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的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7.胁从犯或被诱骗参加犯罪者,按其犯罪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8.有自首情节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较重,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证据不足不起诉。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④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侵占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限制行为能力或老、盲、聋、哑等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概述

重点注意刑事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两审终审制、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不考】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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