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2)

2018-12-29 20:54

第十条 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一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纪违规的,对违纪违规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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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当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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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予以受理。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节 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者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被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停发工资(薪酬),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拘役期间,停发工资(薪酬)。拘役期满释放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管制和留用察看期内,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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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五条 被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决定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劳动教养期满后尚在留用察看期内的,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待遇、免职、责令辞职、解聘、禁入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组织处理意见一般应由人事部门根据监察部门查清的违纪违规事实,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违纪违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发工资(薪酬)、奖金等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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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对违纪违规人员的纪律处分意见,一般应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批准后执行。

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移送审理;

(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七)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分决定;

(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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