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4)

2018-12-29 20:54

擅自变更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价款的;

(三)不按规定授权或者转委托,超越授权或者滥用授权订立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的;

(五)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利益加以保护的。

第四十二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故意隐瞒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

(二)应当或者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责任而擅自放弃追究的; (三)在承办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或者有重大疏忽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隐瞒收入,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或者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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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的;

(二)隐瞒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 (四)将公款或者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付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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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按规定设置公司财务信息管理系统,随意调整系统数据,改变会计信息真实性、可比性的;

(六)不认真执行会计监督、制约制度,或者违反会计人员内部牵制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发生的。

第四十六条 在资金和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大额度资金运作,或者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行资金运作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或者越权批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计划外投资,或者超概算投资的; (四)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借款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理财的;

(六)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七)违反规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八)违反规定从事股票、债券、外汇、期货,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的;

(九)对投资项目不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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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的;

(四)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处置公司资产的;

(五)违反规定出售科研成果,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反规定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处置股权的; (七)违反规定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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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上级机构的决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机构的规定,或者制定与上级机构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的;

(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机构和组织决定的;

(四)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不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薪酬项目、提高薪酬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

(七)拒不执行监察、审计意见或者决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的。

第五十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引发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后果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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