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三)对控(参)股公司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四)拒绝接受组织调查,或者拒绝向监察、审计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
(五)案件调查人员、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五十一条 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
(二)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四)采取送钱送物、拉取选票、谎报业绩等手段,为本人或者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用人失察或者失误的。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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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处罚、考核、考试、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培训以及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者公司的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犯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擅离职守,或者消极怠工,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四)在生产岗位或者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者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窃取国家或者公司秘密的;
(二)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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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二)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成立经营实体的; (五)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者出国经费的;
(六)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
(七)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
第五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审计人员、案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给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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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或者公司资产私分给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论处。
第六十一条 个人借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逾期不还的,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将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借给个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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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者收受第三人财物的;
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者其他利益,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礼金、贵重物品,或者其亲属利用该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工作上的影响,收受礼金、贵重物品,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者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部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的集体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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