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6个月以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占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论处。
第六十七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将国有或者公司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者无偿处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资产的;
(三)以个人名义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参股的;
(四)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本人经营与本单位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五)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单位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
(六)与本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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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
(七)利用公司商业机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
(八)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
第六十八条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将国有资产或者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
(三)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相同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四)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放任或者纵容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单位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
(六)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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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要求或者指使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八)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六十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收受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馈赠的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礼金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私人旅游、娱乐、健身以及其他活动的;
(三)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的;
(四)用公款或者公司财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等机会敛财的;
(五)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使用公有住房、公司住房,或者用公有住房、公司住房谋取私利的;
(六)用公款或者公司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或者由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出资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第七十条 挥霍国家或者公司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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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或者搞其他福利的;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旅游,或者以开展公务活动为名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贵重礼品、纪念品的;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五)违反规定购买、配备、更换、使用小轿车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社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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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规定以及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颁发的《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中油监字〔2003〕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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