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涉及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由投资部负责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转让和收回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投资项目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项目: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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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五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长期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合同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处置投资项目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强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
批准处置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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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出资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对外投资公告应参照《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
第六十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按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篇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管理
第一章 子公司的投资管理
第一节 基本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含绝对控股公司和相对控股公司,以下同)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根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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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提出的质疑,应当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 子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本公司批准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 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外,还应满足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和本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的高效的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在公司发展战略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发展规划。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均由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审批,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项目投资。
第六十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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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投资者,为了行使出资者权利,实现资本增值,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法人治理与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向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等,以实现公司的战略意图。
第六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本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在参与投资单位的决策后,要将有关事项向本公司报告并获得同意。派出人员每年应与本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本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十一条 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或不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有关决定,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
在执行公务时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因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导致公司、公司董事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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