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签认。
四、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控制制度
监理人员应审核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证明、材料证明、验收报告、合格证等。对于规范要求进场须复验的材料、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质量有疑问的应进行有见证取样,杜绝不合格材料的使用。
五、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1.试验检测手段控制 (1)标准试验 (2)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本工程。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监理人员应对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或由施工单位提供样品进行检验,以决定是否同意使用。
2)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检验。 2.有见证取样送检频率及内容
(1)京建质〔2009〕289号文中规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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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内容,按京建质〔2009〕289号文中规定以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15)北京市项目按照京建质〔2009〕289号文要求编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外省市项目应按建建【2000】211号文或当地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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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编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六、平行检验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按照规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或试验。 七、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监理人员须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类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分包单位资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或未经监理批准,分包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八、监理人员巡视和旁站制度
1.项目监理机构结合本工程各专业的特点及图纸文件,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2.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人员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旁站监理,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旁站监理要如实记录工艺情况、质量情况、材料情况等,填写在旁站记录表中。
3.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的巡视作为一个制度执行。监理人员原则上每天上午、下午分别不少于一次到现场巡视,每天的巡视情况、记录在监理人员的日志中。
4.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巡视和旁站记录情况,对于旁站记录也随时进行抽查。 九、监理月报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于当月25日开始编制项目的监理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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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要符合公司关于监理月报的内容要求。
监理月报由总监组织人员编写,编写后总监签字审批,于次月5日前或建设单位要求的时间交送建设单位,并在收发文本上登记。 十、测量、监控量测制度 1.测量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的测量实施方案, 检查施工单位仪器的精度,标定情况,未标定的仪器严禁使用。
监理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测量控制点的交接工作,并对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
对施工单位加密导线点、高程控制点的埋设、测设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核。 2.监控量测
(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监控量测计划,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监控量测项目及方法、各类测点的布置、监控量测仪器、监控量测人员、数据处理、信息反馈等。
(2)施工单位监控量测项目的选择应包含:地质及状况观察、隧道周边位移量测、拱顶下沉量测、地表下沉量测、地表测点的位移、围岩压力、钢格栅内应力、支护、衬砌的内应力,表面应力及裂缝等。
(3)监控量测监理工作 。 1)监控量测计划审查 2)测点埋设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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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点初始值采集
4)对施工单位日常监控量测数据检查、分析,并与第三方监控量测数 据进行对比。
5)根据监控量测结果预测沉降位移等变化趋势,信息化指导施工。 十一、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签认制度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1)适用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施工合同。
(3)设计图纸(包括变更设计)。 (4)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文件。 2.验收工作程序和组织
(1)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对自检合格的检验批进行验收,按规定填写和签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驻地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检查员、必要时建设单位业主代表、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分项工程的验收,按规定表格填写记录并签认。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建设单位业主代表、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按规定填写和签认验收记录。
(4)如果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建设单位可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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