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经济责任审计一处:负责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二处:负责市委所属部门、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十六)信息审计处:负责维护内部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的开发利用;组织对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工程的审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摘自锦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审计局内设机构调整增加中层干部职数的批复》(锦编办发[2005]88号)
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
(一)行政处罚。
1、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11
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
12
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13
4、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14
锦 州 市 审 计 局 执 法 职 责 分 解 表
执法机构:审计局 执法 岗位 执法 类别 执法内容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 执法程序和时限 执法责任 负责起草有关审计实施的地方性规章;负责审计质量管理和业务建设工作;负责内部审法 计和审计学会日常工作;审核局机关的审计制 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协助有关部处 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执法范围:本级及下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执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审计法》(2006修正)第三十一执法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执法权限详细内容见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详细内容见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第五十二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