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施工应急措施
11.1 应急救援 11.1.1 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现场指挥的职能及职责:所有施工现场操作和协调,包括与指挥中心的协调;现场事故评估;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做好与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
11.1.2 应急救援队伍
工程训练科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应急救援人员要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项目主任担任组长,工程训练科科长担任副组长。
(1) 伤员营救组
职责:引导现场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负责现场的医疗救护,对事故中的轻伤人员,现场及时进行包扎救治,伤情严重的专人负责送至附近医院紧急抢救。
(2) 现场抢救组
职责:事故发生后,现场抢险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置,根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组织人员抢险和排除事故隐患等措施,有效地遏制事故的蔓延,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同时避免事故范围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11.1.3 现场施工管理措施
大坝填筑施工按照“三定”原则安排施工管理人员,即定人定岗定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现场设立指挥中心,由指挥部副经理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填筑施工,避免指挥混乱。
填筑施工过程中,一切机械、人员、现场施工调度由现场总指挥负责,严格按混凝土施工工艺细则实施,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工艺及施工顺序,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统一协调解决。
11.2 停水、停电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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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停水应急措施
工地现场配备1名电工,出现停水时立刻检查供水线路,尽快恢复供水。
11.2.2 停电应急措施
(1) 现场设置1名电工,大坝填筑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线路,保证供电线路完好;一旦出现停电时应立刻检查供电线路,分析原因,若由于线路原因则尽快修复供电,修复时间不得大于15分钟。
(2) 现场准备的120kW与6kW发电机,由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填筑施工正常进行。
11.3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应急措施
施工现场配备1名安全员、1名医务人员。安全员随时检查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出现伤亡事故,由现场医务人员及时对伤员进行包扎救治,伤势严重的及时由现场救护车送至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不因事故影响现场施工,也不因现场施工影响伤员救治。
11.4 施工机械故障应急措施
大坝填筑施工前,应检查振动碾、推土机等机械的运行情况,当振动碾发生故障时,应根据故障严重程度选择入库维修还是就地进行维修;当就地进行维修时应同时做好坝面污染防护处理,保证大坝填筑施工顺利进行。
12 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DL5061-1996
第3.0.5条,第4.1.3条,第4.1.8条,第4.2.4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4条,第4.2.16条,第4.2.17条,第4.2.19条,第4.2.20条,第4.3.11条,第4.4.5条,第5.2.3条,第5.3.4条,第5.4.5条,第5.4.9条, 第5.4.10条, 第5.5.2条,第4.2.8条,第4.3.5条,第4.3.12条,第4.4.3条,第4.4.4条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第5.4.3条,第5.4.4条,第5.4.5条,第6.0.10条,第6.0.16条,第9.1.1条,第10.1.5条,第10.3.9条,第10.3.10条,第10.4.2条,第10.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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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4条,第11.0.5条,第11.0.6条,第12.1.9条,第13.0.2条,第14.3.1条,第14.4.3条,第14.4.5条,第14.4.6条,第14.4.7条,第14.4.8条,第14.4.12条,第14.4.13条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施工规范》DL/T516-2002
第4.1.2条,第4.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7条,第4.2.8条,第4.2.9条,第4.2.13条,第4.2.14条,第4.3.4条,第4.4.3条,第4.5.4条,第4.6.1条,第4.6.2条,第4.6.3条,第4.6.4条,第4.6.5条,第6.1.2条,第6.3.2条,第7.1.2条,第9.1.1条,第9.3.3 条,第9.3.4条,第10.1.1条, 第10.2.1条,第10.5.7条,第10.4.1条,第10.5.8条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范》DL/T5123-2000
第3.1.2条,第4.1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第5.1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6条,第5.1.7条,第5.1.8条,第5.1.9条,第5.1.10条,第6.1条,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第6.1.6条,第6.1.7条,第6.1.8条,第6.1.9条,第7.1条,第7.1.1条,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第7.1.5条,第7.1.6条,第8.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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