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致,我们认为不成立:
我发票上的包装规格表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gs net each’.包装单对包装规格表示为‘In wooden cases each containing 10 polythene bags of 3 kilos net each’,两者意思完全一样,其差别只是发票上表示为‘kgs’,装箱单上表示为‘kilos’,而两者都是‘kilograms’的缩写形式,从概念上讲两者没有丝毫的差别。
我装箱单上运输标志为‘As per invoice’,表示装箱单上的唛头和发票上的唛头内容是一样的,即“′T.M/KUCHING”。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认为单单是一致的。” 开证行于7月25日又来电: “你22日电悉。
据你解释‘kgs’与‘kilos’的概念是一样的,但我行只管两者单据之间表示上是否完全相符,表面上不相符就是单与单之不符。
我信用证明确规定有具体的唛头,你所有的单据都依照信用证规定作了表示,而唯独装箱单与其表示的不一致。即使按你方所解释‘As per invoice’(按照发票)就是与发票所表示的唛头一样,那么又与哪一份发票一样?装箱单上并未说明‘与第××号发票一样’,无法说明问题。因此,单与单之间明显存在不符点。请速告对单据处理的意见。”
土特产进出口公司几次与开证行进行交涉,解释均无结果,
又与买方进行洽商,买方一直借口开证行不接受而拒绝,最终以出口方降价而结案。 【案情分析】
国际结算单据的缮制必须要做到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间严格相符。既然信用证规定的计量单位为‘kgs’,则所有单据都必须以‘kgs’表示。而本案的发票表示为‘kgs’,装箱单却表示为‘kilos’。虽然‘kgs’与 ‘kilos’其含义都是“千克”的意思,但两者已构成“表面不一致”。土产进出口公司在装箱单上未按信用证规定却以‘kilos’表示是不应该的。
唛头在单证实务中是一个重要的项目,必须在所有商品单据上详细,正确地列出。尤其是信用证规定有具体的唛头时,更应该严格按其规定的图形,文字内容照样表示。实际业务中,有些业务员为了省事,在其他单据唛头栏表示为‘As per invoice No.××”.本案例信用证规定的唛头“′T.M/KUCHING”共12个字符,如表示为‘As per invoice No.××’则需17个字符,可见并不省事反而多打字,即使本案‘As per invoice”的表示,也需要打12个字符,并未少打字符。业务员必须认真对待制单工作,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行事。 单证工作的最起码要求就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收汇。
案例11、航空运输丧失货权受损案
案情
2002年6月,浙江F出口公司与印度Y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6万多美圆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当年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 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次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据寄到印度开证行不久即受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绝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为“CFR NEW 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款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5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次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出口方最终不得不同意降价20%了解此案。
评析
本案例中,造成出口方F公司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AIE WAY BILL)的特性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受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时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
如何防范空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可采用以下一些措施: 争取与其他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如果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0》及其他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