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结算与单证:案例分析(7)

2019-01-03 17:32

案例12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的原则

案情

我国A公司授权下属独立法人B公司,办理进出口结算和开立信用证业务。2000年12月11日,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某省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2001年1月15日,农行某省分行开出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其申请人为A公司,受益人为香港C公司。该信用证条款第二条规定“由申请人发出的货物收据上申请人的签字必须与开证行持有的签字式样相符”。A公司预留在某省农行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为:在同一张样本上盖有两个A公司公章,其中一个附有“WB”的签字,另一个章附有“YF”的签名。2001年1月31日,A公司证实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由B公司的YF在货物收据单上签名。C公司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提交给农行某省分行,请求付款。农行某省分行审单后,发现C公司提交的货物收据只有A公司的公章和YF一人签字,遂于2001年2月26日以“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行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并通知了B公司。 受益人C公司认为单证相符,开证行不当拒付,遂向某省高级法院起诉开证行农行某省分行,要求其兑付信用证。该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农行某省分行开出的信用证,被C公司接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信用证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C公司提供的单据存在着货物收据上的签字与开证行所持有

的式样不同的不符点,违背了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农行某省分行予以拒付是正当的。 受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人认为:在签字样本同志书上两个授权章与其样本上的各自署名实际是两个独立签字样本,只要货物收据上盖有一个与样本通知书上相同的授权签字章,同时在授权签名处有一个授权人签名,则应定其与开证行持有的签名样本一致。而开证行认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留存的一个签字样本上有“YF”“WB”两人签名,两个人的签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C公司提供的货物收据上的签名仅有“YF”一人,属于不符点。此外,开证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在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不符点的情况下,拒绝兑付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留存的签字样本明显不符。根据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国际商会UCP500的规定,银行只要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绝接受。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国际商会制订的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在审查单据时的标准是:单据必须在表上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并且单据之间也必须一致。本案发生争议的信用证,银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中有两个实际开证申请人A公司的公章,两个货物收据签发人的签名,一个是“YF”一个是“WB”。而

收益人提交货物收据中却只有“YF”一个人的签名。受益人主张,货物收据签字样本中受益人的货物收据是各自独立的签字样本,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即可。开证行却根据严格相符原则,认为两个公章和两个签字必须同时相符。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开证行的主张,认定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银行留存样本表面上存在“明显不符”。最高法院严格尊重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即使信用证的条款对手艺人极端不利。

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涉及的开证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的条款,是贸易与银行界所称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摸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 所有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对信用证受益人都不利,而且“软条款”的形式与内容各种各样,有的受益人知道具体内容,有的则不知道其具体内容;有的受益人能够做到,有的经过努力与有关当事人合作能够做到,有的则做不到;有的是开证人故意设置的陷阱,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时作为违约或逃避风险的借口,甚至作为诈骗的手段。

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采取五种措施:一是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二是在贸易合同中不要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拒绝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受益人不要接

受包含“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必须努力避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四是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银行也应该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使其尽可能的避免提交的单据不符。五是受益人一定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事先详细了解“软条款”的内容,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为保持业务联系,可与议付行积极合作,努力去做,否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案例13 信用证游戏规则

案情介绍

2003年4也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 dz of 45×45/110×70 T/C yarn 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 Kong,总金额USD193590.00,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k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 (以下简称MICL 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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